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文章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本文不用於商業用途,僅為學習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內容、圖片、音頻、視頻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本站站長刪除。
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公牛集團法務部】
本公眾號中,筆者先前就促銷活動的部分合規要點,發布了《商家在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時應注意的合規要點》、《淺談價格促銷的法律風險與合規建議》、《關於在促銷活動中使用“單方享有解釋權”的合規風險提示》三篇文章,裡面分別對“有獎促銷”、“價格促銷”、“贈品促銷合規”、“單方享有解釋權”中的合規要點進行了簡單闡述。那本次筆者就簡單闡述下促銷活動中關於“廣告促銷合規”的合規要點及注意事項,以幫助各位讀者更全面的了解與知悉。 #1 風險一:促銷廣告內容虛假或引人誤解 依據《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虛假廣告的情形有如下:(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合規建議: (1)產品信息真實,對產品本身的宣傳介紹內容要真實; (2)促銷信息真實,其中促銷信息的真實性是促銷廣告中容易忽視的問題; (3)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真實性發布前進行前置審查; (4)暢通投訴渠道,出現虛假廣告投訴時盡快核實並及時停止發布; (5)對企業涉及的各類宣傳物料請務必提交法務部或相關的合規管理部門做好合規前置審查。 #2 風險二:促銷活動範圍表述不清楚 依據《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合規建議: (1)針對促銷商品的各方面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公示,避免產生歧義或者對消費者認知產生混淆; (2)明確免費試用、不以商品銷售為前提的抽獎(如屬於微信留言點關注或轉發抽獎)均屬促銷行為; (3)對消費者選擇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務必進行公示:可以不標示贈品價格或者價值,但需如實標明贈品品名、規格、數量等或贈送服務項目、內容、次數等,或展示贈品實物樣品。如果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贈品兌換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如使用範圍、兌換地點等),應當如實的、全面的進行公示。 #3 風險三:廣告內容合規風險 依據《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依據《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針對廣告中涉及專利存在的,以下情形屬於違規行為:(1)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2)未取得專利權的,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3)擅自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合規建議: (1)對涉及企業廣宣類的文件務必一律提交法務部及相關的合規管理部門做好合規前置審核工作,確保廣告內容合規; (2)對廣告中涉及專利或專利方法的,對專利號、專利種類、專利狀態進行前置審查; (3)暢通投訴渠道,出現廣告內容不合規時及時停止發布; (4)對企業中負責廣告相關業務人員定期開展廣告合規培訓工作。 #4 風險四:廣告發布行為合規風險 依據《廣告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以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下行為屬於廣告發布行為不合規: (1)在廣告活動中對其他品牌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诋毀(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2)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未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未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3)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或將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 (4)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但公益廣告除外。 合規建議: (1)以本公司產品自身前後發展對比為宣傳點,切記不要與友品對比產品功能效果,以免造成商業诋毀的風險; (2)如需廣告代言,需對廣告代言人進行背景調查(年齡、廣告代言史、社會評價等),並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3)對於廣告發布行為請務必提交法務部及相關的合規管理部門做好合規前置審查。 #5 風險五:促銷活動中的限制性條件未標明 依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限時限量促銷未標明、未提示,存在如下的違規情形:(1)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未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2)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未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未應即明示;(3)企業進行限時促銷,未明確促銷活動終止的時間。 依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及《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積分、獎券等限制性條件未標明,存在如下的違規情形: (1)經營者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條件,沒有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2)零售商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未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 (3)企業采取“購物滿一定金額獲贈積分優惠”的促銷方式,未事先向消費者明確積分或優惠券的使用條件、方法、期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 合規建議: (1)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且明確促銷活動起始、終止時間點;針對限量促銷的,售完應立即明示。 (2)針對贈品為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的,須在顯著位置標注清晰、準確、規範,同時針對贈品使用的限制性條件一定要清晰、準確告知客戶。 (3)經營者以贈送方式進行價格促銷,贈送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可兌換物品、服務、現金或者折抵價款憑證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明確標示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兌換憑證的兌換規則、使用範圍和有效期限,以及有關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 (二)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兌換憑證須向其他經營者兌換的,應當標示其他經營者的名稱、兌換地點或者兌換途徑; (三)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兌換憑證可兌換贈品的,可以將當前銷售價格標示為贈品價格或者價值; (四)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兌換憑證可折抵價款可折抵價款的,折價的計算基準價格應當為經營者或者接受兌換的其他經營者的當前售價。 (不能使用兌換憑證時抬高價格的方式) 現如今因疫情的影響,大環境壓力下的各個商家生存愈發艱難,開展促銷活動似乎成為各商家抓住消費群體、提升自我經濟效益的重要方式。企業在順應政策利好趨勢開展促銷活動的同時,不能忽視促銷活動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以上是筆者提出的針對企業促銷管理中的部分合規要點,與各位同行探討、交流。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公牛集團法務部
前言
發表評論 取消回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