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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法務經理人】 



  1. 中國企業在國際化的初期,首先做的就是產品和人員的出海,這裡就會涉及到是否需要在目的地設立法律實體(legal entity)的問題,特別是當中國企業需要在目標市場進行本地化經營的時候。是不是為了實現這個戰略都必須設立海外公司呢?如何設立海外公司?這些都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2.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設立海外公司的是為了實現哪些目的?簡單來說,設立海外公司,可以實現以下目的:


    2.1 貿易平臺。海外公司可以作為當地的交易主體,以貿易商和批發商的身份來處理貨物的進口、倉儲和批發以及配送事宜。

    2.2雇傭平臺。海外公司可以作為雇傭人員的平臺,在當地雇傭各個職能的人員,開展本地化經營。

    2.3 投資和控股平臺。海外公司可以作為資金的運作平臺,承接國內匯出的資金,並且進行海外業務的投資和控股。這類公司一般設在離岸法域(offshore jurisdictions)或者低稅法域。


3. 我們在思考是否設立海外公司的時候,可以反問一個問題,就是是否可以不設海外公司就實現本地化?設立海外公司是否是必要的?我的答案是當然可以,在以下的情況下,不設立本地公司也是可以實現的。
3.1 在本地化的初級階段,公司派出的市場拓展人員僅僅是從事地推或者拜訪潛在客戶,並且公司產品還是是通過當地經銷商直接進行批發銷售,這個時候是沒有必要設立海外公司的。理由如下:
a. 首先在人員出海方面,公司派出的人員如果能拿到當地的商務簽,能有一定時間的合法居留的權利,是可以滿足企業的需求的。
b. 如果公司是想設立通過海外公司後續幫國內派出的人員拿到工作簽證,也基本上很難實現,因為目的國對於可以申請工作簽的公司的規模,納稅額度以及本地人員和境外人員的配比、境外人員的技能水平等都是有條件限制的。所以設立了海外公司也不一定能馬上解決外派人員工作簽的問題。
c. 人員如果規模不多的話是可以把這些人到當地的派遣公司或者提供EOR 服務的公司名下,也就是把勞動關系放在EOR 名下,這樣公司也省去了法務,財務,稅務以及HR 等眾多職能事務處理的人力和精力。公司雇傭的基層地推人員也可以由外包公司來提供或者處理勞動關系和發薪水。
3.2. 如果海外的主體不需要做貿易,那麼貨物交易主體的部分是可以由本地經銷商來完成的。如果設立本地主體進行貨物的交易,反而會面臨一系列的稅收問題(關稅、增值稅等)。
4. 如果公司的確是需要招募本地人員,而且有一定的人數規模,公司也不想花太多的錢在EOR 服務上,從操作便利性的角度來說,也是可以考慮找本地股東代持的方式來設立。為什麼可以這麼做呢?
4.1 首先,很多國家對外商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有很高的要求,不僅注冊資本較高,而且還有實繳的要求,另外也會設立負面清單對外資可以投資的行業進行限制。
4.2 在銀行開戶方面,如果公司沒有本地人作為董事,也存在障礙。銀行的很多手續都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場。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用本地人的名義設立一家公司。
4.3 道德風險較低。如果這家公司僅僅是作為費用轉付的主體,沒有額外的收入來源,基本上也不用擔心代持人方面的道德風險,因為這家公司對代持人來說只有責任和風險,而沒有太大的收益,需要根據代持人自身的訴求,給予一定的金錢補償或者為其購買高管責任險。
5. 什麼情況下需要設立全資的子公司?我認為在以下情況,是需要設立全資的子公司:
5.1 公司進行較大金額的海外投資(不論是綠地投資還是海外的股權投資)。大額資金出境,需要嚴格按照ODI 手續來辦理,審查較為嚴格,代持方式基本行不通,而且金額較大也會有一定的道德風險。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法務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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