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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LCOUNCIL】 



本期嘉賓】

本期法總專訪,LCOUNCIL 特別邀請立白集團法務總監張俊鑫Tim總,聚焦於“以合規監管人視角探析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話題,基於自身多年觀察帶來寶貴分享。

張俊鑫Tim

立白集團法務總監


【內容分享】

Q1:可以請您先簡單介紹一下合規不起訴制度嘛?

自2018年開始,“企業合規”逐漸成為國內法律界關注的焦點。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6家基層人民檢察院推行了合規不起訴改革的試點工作。

企業合規不起訴,是指涉案企業針對與涉嫌犯罪有密切聯系的合規風險,制定專項合規整改計劃,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規管理體系,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經評估符合有效性標準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參考評估結論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變更強制措施、不起訴等決定,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從寬處罰、處分的檢察意見。

現有合規監管模式主要有三類。

第一種是檢察院自行監督。檢察院自行了解和考察企業,提出檢察建議,公開送達檢察建議,要求涉案企業認真整改,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價驗收。

第二種是委托獨立監管人監管。根據涉案企業申請,第三方管委會經評估認為可以啟動合規不起訴程序的,第三方管委會將在第三方合規監管組織中隨機抽取監管人,委托獨立監管人對涉案企業實施監管,合規考察期結束後,第三方管委會舉行聽證會,審核監管報告,檢察院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這是主流的合規監管模式。

第三種是委托行政機關監管。檢察院委托行政主管部門(含街道辦、鄉鎮政府)監督整改,設定3至12個月考察期,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結束前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這種監管方式比較少。


Q2:合規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首先,合規監管的適用對象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兩類。

涉案自然人包括公司企業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等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個人。許多中小微企業主要靠實際控制人等管理和支撐,懲治了這些自然人,企業就失去了“頂梁柱”,因此把涉案自然人作為監管對象是為了避免“案子辦了,企業垮了”的情況發生。

涉案單位目前主要以中小微企業為主,檢察機關這麼做的目的是加大對民營企業的刑事保護力度,避免因個案導致涉案企業倒閉,從而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在實踐中,如果條件符合,檢察機關也會對大企業適用合規監管,因為如果對大企業進行刑事追訴,其股東、上遊供應商、下遊經銷商、合作夥伴、員工等第三方都可能受到影響,同時也會消耗大量司法資源。

其次,適用合規監管時需要考量企業的意願、情節、證據等因素。

對於企業意願的考量,主要針對三個方面展開,一是企業是否承認主要指控事實、積極地與執法機關展開合作,二是企業是否按照要求提交了合格的合規計劃或合規承諾書,三是企業是否開展了合規自查。

對於案件情節的考量,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嚴重犯罪案件,個別試點檢察機關的規範性文件規定,可適用於責任人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較嚴重企業犯罪,但需要具有自首、從犯、立功等條件。二是輕微犯罪,檢察機關通常也只是將相關責任人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企輕微刑事案件作為“合規不起訴”的適用對象。三是非系統性企業犯罪。

對於案件證據的考慮,合規不起訴適用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一般要求涉案企業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最後,還會考慮案件對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

檢察機關主要是依據“查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等規範性文件進行評估。檢察機關可能會評估涉案企業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企業納稅情況、容納就業情況、高級人員參與的程度等。

不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情形主要是四類。

一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企業的;二是公司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三是公司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四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動犯罪。


Q3:如何對涉案企業合規建設進行有效性評估?

從第三方合規監管人的角度來看,涉案企業首先要保持良好態度,停止違法行為、認罪認罰,積極配合展開相關工作。企業要及時設置合規管理機構、人員,成立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明確合規人員職責,並且確保合規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確保合規人員獨立發表意見、參與重大決策,企業要建立健全的合規管理機制制度。同時,涉案企業的實控人或主要負責人應做出合規承諾,並積極履行和落地相應合規舉措。再是企業要建立監察、舉報、調查、處理機制,建立合規績效評價制度,做好持續整改和定期報告。

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是合規整改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們會針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整改情況及配合程度進行考量。

一是管理層合規承諾和宣示。公司章程應確立合法合規成為公司經營的基本要求,實控人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簽署《合規承諾書》。同時使合規工作結果與績效考核及勞動紀律掛鉤,同時管理層可以授權合規部門和合規專員對重大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管理層合規承諾及宣示的主要評估方法包括訪談及閱卷。

二是對涉案風險的有效識別和控制。企業可以配合外部律師進行風險識別,分析犯罪產生的內外部原因,共同建立風險評估流程,形成書面自查報告及風險清單,以此幫助展開後續合規整改行動。合規監管人主要通過閱卷的方式對犯罪原因分析報告及風險自查清單等進行評估。

三是對違規違法行為的及時處置。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對責任人的處理措施(如內部行政處罰或權限限制等),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賠償受害人等情況。

四是合規機構和人員的合理配置。企業應建立合規建設領導小組(負責人需排除涉案嫌疑人),帶領法務合規部門或專職合規人員等有法律背景和合規經驗的專業人士,以及審計部門或專職審計人員共同進行。獨立監管人開展有效性評估時主要考量合規人員、審計人員人數是否匹配,職責範圍是否合理,涉案企業是否能確保法務合規人員、審計人員獲得充分管理授權,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幹涉,或可否直接向董事會負責。

五是建立合規制度機制,主要包含三個方向。一是涉案專項合規制度,如專項制度、流程和審批表單是否關注涉案風險。二是除涉案風險相關專項制度外的其他合規制度,如勞工、環保、知識產權、廣告、反商業賄賂、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三是通用的合規制度,主要有勞動紀律和責任追究制度、舉報制度、合規績效考核制度、審計監察制度等。獨立監管人主要通過閱卷、穿行測試等方式對上述制度進行檢查,目的是檢查制度是否正常運行。

六是建立內部的合規有效性評價機制,獨立監管人會評估涉案企業是否自主對企業的合規制度、流程的運行情況開展評價。涉案企業發現與實際業務不相符的制度、流程時是否會及時進行修改。

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是合規有效性評估的重點。評估制度的合法性,可以看企業是否履行了制度的民主、公示程序。評估制度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則著重看合規制度是否流程清晰、權限劃分明確、運轉正常,同時考慮合規制度是否滿足“四性”:一是完整性,即制度、流程應覆蓋職能管理的各個環節;二是系統性,制度、流程文件之間要有較強的關聯和支撐關系;三是規範性,各制度、流程名稱應規範、內容完整、層次清晰、文字準確、格式標準;四是可操作性,確保各制度主體明確、流程合理、權責明確。


Q4:為了確保合規機制穩定、正常運行,我們能在哪些方面采取措施,能否給同行們一些細節性的實操建議?

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工作不能走形式,需要實實在在的落地。因此,確保合規機制穩定、正常運行,資源保障、審計監察、績效考核和企業文化建設等措施缺一不可。

首先,我們要關注合規機制運行的資源保障。根據案件與企業實際情況,企業要分配合理數量的法務合規人員與審計人員參與合規工作,並制定合理的合規預算,把相關預算落實到合規整改、績效獎勵、培訓宣傳等地方。為了配合合規機制的運行,企業還要為合規團隊配備適當的辦公場所、管理工具或軟件。

其次,要保障監察、舉報、調查、處理機制正常運行。企業可以建立監控違規違法行為的程序、舉報受理程序、對違法違規線索的調查和處理程序、建立審計制度並留存工作底稿,從工作流程上確保合規監管機制的正常運行。

再次,要確保合規績效評價機制正常運行。企業應把合規要求納入員工的績效考核中,合規工作做得好的予以獎勵,合規工作做得差的予以扣分。人事部門還應配合合規團隊把合規要求納入到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和考核責任書中。

最後,要重視企業合規文化建設。企業合規整改需要健康的土壤,要形成企業合規文化。企業應重視提高全員的合規意識,在日常經營中應開展合規知識培訓,發布獎懲公告,刊發合規手冊和組織合規文化宣傳,形成遵紀守法的工作氛圍等。

【總結】

本次專訪,Tim總從政策制度理解到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為我們帶來了詳盡的解讀,並提出了有效建議舉措,幫助廣大企業法務更好地去理解和適用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完善企業合規機制,確保其穩定、正常運行。非常感謝Tim總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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