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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法言法尺】 





近日,笔者所接触的一个批量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并胜诉,相同的案件,之前曾在某仲裁委审理并败诉。抛开人为因素,法官审案会考虑公平原则,仲裁员则完全依据双方的约定,由此产生不同裁判结果。发生争议后到底是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笔者在全国办理过很多商事仲裁案件,这是笔者经常思考的问题。今天想把个人观点呈上,同时希望多多倾听各界的声音,诚邀您一起把这个问题想透、说透。


 

 "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这里的约定是指合同条款中必须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或者有管辖权的具体法院名称。因此,有关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的问题,需要在争议发生前考虑清楚并做出书面约定,否则,在发生争议后,各方再商定仲裁是难以实施的。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示例:“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示例:“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性质

民间属性

国家属性

管辖权来源

仲裁协议

法律的明确规定

地域限制

无地域限制

有地域限制

审理程序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审理人员产生

当事人选择+仲裁委指定

法院指定

审理人员构成

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经贸及技术人员

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法官

审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特殊情况除外)

裁判结果

不公开,不上网

录入法律裁判文书网(特殊情况除外)

费用

仲裁费较高,胜诉后由对方承担

诉讼费较低,胜诉后可申请法院退还

经济困难能否缓减免费用

否(个别仲裁委除外)

评议原则

少数服从多少原则,首席仲裁员最为重要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不成一致及重大疑难案件递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保密性

裁决文书不公开

裁决文书公开(特殊情况除外)

受案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各类案件

执行及保全

阻碍多

阻碍少

监管

由中国仲裁协会依据章程进行监督

国家行政体系监督

正常经营之外的利润归属

非由当地政府组建的仲裁委之利润归属不明,值得探讨。

统一上缴财政、完全非盈利性


仲裁与诉讼,哪个更有利?

先说结论:基于以下十点意见,大多数情况下,笔者建议选诉讼! 


  1. 一线城市仲裁机构与诉讼之间,建议选诉讼;其它商事仲裁机构与诉讼,一定选诉讼;

  2. 标的额大,不在意维权成本并对审案效率有高要求、建议选一线城市的仲裁机构;

  3. 标的额不大,一般选诉讼;想通过增加对方维权成本、避免被诉,选异地仲裁。

  4. 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提高违约成本,约定较高违约金及律师费保证获得支持,选仲裁;

  5. 在合同条款的理解与执行上主张以“意思自治”优先的、居于有利地位的合同甲方选仲裁;反之,居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乙方,主张以“公平原则”对自己更有利的,建议选诉讼。

  6. 跨境纠纷或存在涉外主体的案件,可以考虑位于一线城市的国际贸易仲裁委;

  7. 存在信誉危机,不希望留下被诉司法记录的公司,可以考虑仲裁;

  8. 居于合同甲方强势地位的“地头蛇”,基于对本地法院及本地仲裁委的人和优势来选择。

  9. 缺乏司法资源(例如身边没有法务或律师,没有可信任的仲裁员),建议选诉讼。

  10. 业务及交易模式比较简单、过往纠纷所产生的法律争议也不复杂,选诉讼。


上述内容都可以反向理解


以下是基于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法言法尺


01


成本因素

 

我们都知道仲裁委收取的仲裁费远比法院收取的诉讼费高很多,收费高低涉及两层问题:

1、对当事人而言,增加了维权成本。

诉讼费是全国统一标准,仲裁费没有统一标准。商事案件仲裁费到底有多高呢?不妨设定不同的争议金额,据此将仲裁费与诉讼费进行对比。


【争议标的金额1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深圳仲裁委收费 8550元;上海仲裁委收费3550元 ;人民法院收费 50元 。


【争议标的金额1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深圳仲裁委收费12550元 ;上海仲裁委收费 7550元;人民法院收费 2300元 。


【争议标的金额1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深圳仲裁委收费40050元 ;上海仲裁委收费 30150元;人民法院收费 13800元 。

补充说明:

(1)上述诉讼费仅为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但即便按两个程序计算,总收费仍低于仲裁费。

(2)上述诉讼费仅为经济类案件的收费标准,相较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的收费标准高一倍多。

(3)若产生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和执行费等维权支出,无论选诉讼或选仲裁都要一样。

(4)仲裁费包含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

一、案件受理费

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3、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4、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二、案件处理费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2、仲裁费的不同收入及使用反映了在收费问题上的不同态度。

仲裁委员会属于社团法人性质,即非盈利性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3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如果超出必要开支的仲裁收入不是个小数,既不能积累利润又不能分配利润,该如何使用?如何全部用于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笔者未查到相关规定,期待有关答案。


  • 2019年全国新增仲裁案件数量48.6万件,案件标的总额759亿。


因为诉讼费由地方财政统一收取,收支两条线,所以,有关诉讼费的表现上更为宽松。毕竟法官的收入跟办理案件的诉讼费无任何关联性(反而跟上诉率、调解率相关),而仲裁员的收入却直接来自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仲裁费(一案一结)。

例如:在诉讼费的缴纳方面,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减缓免。而仲裁规则会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缴纳仲裁费,有权中止仲裁程序。

例如:若当事人减少诉讼金额,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诉讼费。而仲裁规则中则鲜有此规定。

另外,在前篇文章如何降低诉讼成本之诉讼费篇中提及关于胜诉后诉讼费的退还路径问题,这是笔者对于如何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考虑因素。尤其在胜诉后,对方当事人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诉讼费由法院退还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是选择仲裁,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只能纳入仲裁结果中的支付款项,未来一并纳入执行程序,统一由被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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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效率因素


仲裁委因为采用一裁终局,相较于两审终审的法院审理,少了一个程序,表面上看,会更快地产生审判结果。但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感受并非全然如此,一线城市仲裁机构的仲裁效率确实较高,但是在二、三线城市的部分仲裁委办理的案件,裁判效率很低。虽然,当地仲裁规则中也可能有审限要求,但违反了又如何?容易找到合理解释。在案件久不开庭或者久拖不裁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维权手段很有限,仲裁委主任及仲裁员承受的压力相较于法官而言小得多。这里面有客观因素,例如仲裁员都是外聘人员,以律师居多,平时繁忙得很,无论是开庭还是合议,每次要把三个仲裁员的时间凑齐并不容易。当然,更多的是人为因素。

另外,裁决结果出来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 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双方将重新仲裁或诉讼,仲裁的高效优势也不复存在。

2019年,笔者曾在嘉善县法院办理过一个案件,10月18日到法院立案,11月20日开庭,11月21日收到判决书。是过往历史办案中最快的,所以记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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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专业因素


仲裁员审理案件一定比法院的法官更专业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专业角度出发,即便是同样作为专业人士,即便是对待同样的法律问题,审判及代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思维立场”、“思维结构”、“思维能动”以及“思维创新”上,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花名册上的仲裁员来源构成多样且复杂,其中大部分是律师。从专业角度出发,我很难认同由律师担任的仲裁员会比常年累积审理案件的法官更具专业性。这里的专业性并非单指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法律理论的运用,还有审案技巧及断案原则。

笔者曾有这样的奇葩经历,在某仲裁庭参与庭审,按正常流程进行,最后阶段双方对和解方案反复磋商,终于达成一致,双方代理人签署庭审笔录后,对方突然收到领导讯息,要求推翻和解,自然遭到拒绝。对方代理人立刻提出自己无代理权。原来,开庭前仲裁委工作人员只是查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却没有拿在手上。现在,代理人拒绝交出该委托书。仲裁庭又没有法警维护秩序,难不成硬抢?于是前面三个小时的开庭变得十分儿戏。最终,按对方缺席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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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公正因素


仲裁员审理案件一定比法院的法官更公正吗?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作为国家司法体系内的一名公职人员,有录用、人事、行政、考核、晋级及党政等方面的综合影响,而仲裁员只是审理人员众多社会身份中的一个或许律师才是其更为依赖的名片。拥有客户思维的律师,相较于法官而言,社交能力的表现会更为广阔及圆滑。作为朋友圈更利于拉近关系。另外,基于仲裁的特性,采用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裁决书结果不公开(第三方查不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极大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但是没有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也更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才会有人说:仲裁的水往往比法院的水更浑浊。


  • 疑问:公正和隐私哪个更重要?


我可不可以大胆地说: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和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落实,中国法院审判机制正变得越来越透明、高效和公正,这也将使得审案不公开、结果不公示以及依赖外聘仲裁员审案的仲裁机构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作用会变得越来越微小或者越来越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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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便利因素


起诉对方时如果需要做保全,即先行冻结对方财产以避免对方未来逃避执行是必要选择,而选择仲裁就极为不便利。尤其仲裁机构和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下。法院对仲裁保全申请的配合度很低,当事人的办事效率低及沟通成本高。更何况在后续执行的时候,执行法官对生效判决书不会进行实体审查,但是生效仲裁书却要面临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实体问题的核查。一旦仲裁裁决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胜诉的仲裁裁决书立刻化为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的案例参考

基本案情:华昌公司与汇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汇通公司支付华昌公司工程款66399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汇通公司向潍坊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认为华昌公司应有完整的施工资料档案,但在仲裁程序中拒不交出,隐瞒证据,使仲裁机构无法确认华昌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影响工程款的计算,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裁定:潍坊中级法院驳回汇通公司的申请。

山东高院撤销潍坊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潍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裁定理由:华昌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资料档案,包括施工日志、阶段工程等。其拥有的这些资料,完全能够证明该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其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状况。但在仲裁过程中,华昌公司一直没有提交上述资料,,使仲裁机构仲裁庭不能查明该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也不能明确计算华昌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数额,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写在最后的话

这是一个内容经常被平台推送给律师,但律师却需要极大勇气才敢关注的法律知识科普号,笔者是一名永远站在客户角度思考,指引“法律小白”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的法务君。文章来自经验总结与观察思考。法律需求是低频,而一旦产生就可能是刚需。信息化时代,多获取不同领域的知识可以让您拥有更多元的思考维度及解决问题的不同办法。原创内容不禁转载,请注明出处!若能真正帮到您,真的是对笔者的最大鼓舞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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