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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法言法尺】 





近日,筆者所接觸的一個批量案件經過法院審理並勝訴,相同的案件,之前曾在某仲裁委審理並敗訴。拋開人為因素,法官審案會考慮公平原則,仲裁員則完全依據雙方的約定,由此產生不同裁判結果。發生爭議後到底是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筆者在全國辦理過很多商事仲裁案件,這是筆者經常思考的問題。今天想把個人觀點呈上,同時希望多多傾聽各界的聲音,誠邀您一起把這個問題想透、說透。


 

 "爭議解決方式"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這裡的約定是指合同條款中必須寫明具體仲裁機構名稱或者有管轄權的具體法院名稱。因此,有關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的問題,需要在爭議發生前考慮清楚並做出書面約定,否則,在發生爭議後,各方再商定仲裁是難以實施的。


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示例:“如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未能協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

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示例:“如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未能協商一致的,任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性質

民間屬性

國家屬性

管轄權來源

仲裁協議

法律的明確規定

地域限制

無地域限制

有地域限制

審理程序

一裁終局

兩審終審

審理人員產生

當事人選擇+仲裁委指定

法院指定

審理人員構成

律師、法學教授等法律、經貿及技術人員

具有從業資格的職業法官

審理原則

不公開審理

公開審理(特殊情況除外)

裁判結果

不公開,不上網

錄入法律裁判文書網(特殊情況除外)

費用

仲裁費較高,勝訴後由對方承擔

訴訟費較低,勝訴後可申請法院退還

經濟困難能否緩減免費用

否(個別仲裁委除外)

評議原則

少數服從多少原則,首席仲裁員最為重要

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達不成一致及重大疑難案件遞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保密性

裁決文書不公開

裁決文書公開(特殊情況除外)

受案範圍

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各類案件

執行及保全

阻礙多

阻礙少

監管

由中國仲裁協會依據章程進行監督

國家行政體系監督

正常經營之外的利潤歸屬

非由當地政府組建的仲裁委之利潤歸屬不明,值得探討。

統一上繳財政、完全非盈利性


仲裁與訴訟,哪個更有利?

先說結論:基於以下十點意見,大多數情況下,筆者建議選訴訟! 


  1. 一線城市仲裁機構與訴訟之間,建議選訴訟;其它商事仲裁機構與訴訟,一定選訴訟;

  2. 標的額大,不在意維權成本並對審案效率有高要求、建議選一線城市的仲裁機構;

  3. 標的額不大,一般選訴訟;想通過增加對方維權成本、避免被訴,選異地仲裁。

  4. 為保證合同順利履行提高違約成本,約定較高違約金及律師費保證獲得支持,選仲裁;

  5. 在合同條款的理解與執行上主張以“意思自治”優先的、居於有利地位的合同甲方選仲裁;反之,居於弱勢地位的合同乙方,主張以“公平原則”對自己更有利的,建議選訴訟。

  6. 跨境糾紛或存在涉外主體的案件,可以考慮位於一線城市的國際貿易仲裁委;

  7. 存在信譽危機,不希望留下被訴司法記錄的公司,可以考慮仲裁;

  8. 居於合同甲方強勢地位的“地頭蛇”,基於對本地法院及本地仲裁委的人和優勢來選擇。

  9. 缺乏司法資源(例如身邊沒有法務或律師,沒有可信任的仲裁員),建議選訴訟。

  10. 業務及交易模式比較簡單、過往糾紛所產生的法律爭議也不複雜,選訴訟。


上述內容都可以反向理解


以下是基於仲裁與訴訟之間的幾個關鍵性問題做進一步探討:


法言法尺


01


成本因素

 

我們都知道仲裁委收取的仲裁費遠比法院收取的訴訟費高很多,收費高低涉及兩層問題:

1、對當事人而言,增加了維權成本。

訴訟費是全國統一標準,仲裁費沒有統一標準。商事案件仲裁費到底有多高呢?不妨設定不同的爭議金額,據此將仲裁費與訴訟費進行對比。


【爭議標的金額1萬元】的經濟糾紛案件

深圳仲裁委收費 8550元;上海仲裁委收費3550元 ;人民法院收費 50元 。


【爭議標的金額10萬元】的經濟糾紛案件

深圳仲裁委收費12550元 ;上海仲裁委收費 7550元;人民法院收費 2300元 。


【爭議標的金額100萬元】的經濟糾紛案件

深圳仲裁委收費40050元 ;上海仲裁委收費 30150元;人民法院收費 13800元 。

補充說明:

(1)上述訴訟費僅為一個審級的收費標準,但即便按兩個程序計算,總收費仍低於仲裁費。

(2)上述訴訟費僅為經濟類案件的收費標準,相較離婚訴訟、損害賠償的收費標準高一倍多。

(3)若產生保全費、鑒定費、評估費和執行費等維權支出,無論選訴訟或選仲裁都要一樣。

(4)仲裁費包含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兩部分。

一、案件受理費

1、案件受理費用於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

2、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3、仲裁案件受理費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數額。

4、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

二、案件處理費

1、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3、諮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4、複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5、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2、仲裁費的不同收入及使用反映了在收費問題上的不同態度。

仲裁委員會屬於社團法人性質,即非盈利性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非營利法人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用於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如果超出必要開支的仲裁收入不是個小數,既不能積累利潤又不能分配利潤,該如何使用?如何全部用於開展各種社會活動及謀求組織自身的發展?筆者未查到相關規定,期待有關答案。


  • 2019年全國新增仲裁案件數量48.6萬件,案件標的總額759億。


因為訴訟費由地方財政統一收取,收支兩條線,所以,有關訴訟費的表現上更為寬松。畢竟法官的收入跟辦理案件的訴訟費無任何關聯性(反而跟上訴率、調解率相關),而仲裁員的收入卻直接來自案件當事人繳納的仲裁費(一案一結)。

例如:在訴訟費的繳納方面,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依相關法律規定申請減緩免。而仲裁規則會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繳納仲裁費,有權中止仲裁程序。

例如:若當事人減少訴訟金額,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訴訟費。而仲裁規則中則鮮有此規定。

另外,在前篇文章如何降低訴訟成本之訴訟費篇中提及關於勝訴後訴訟費的退還路徑問題,這是筆者對於如何降低維權成本的重要考慮因素。尤其在勝訴後,對方當事人沒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訴訟費由法院退還就顯得尤為重要。但如果是選擇仲裁,申請人預繳的仲裁費只能納入仲裁結果中的支付款項,未來一並納入執行程序,統一由被申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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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效率因素


仲裁委因為采用一裁終局,相較於兩審終審的法院審理,少了一個程序,表面上看,會更快地產生審判結果。但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的感受並非全然如此,一線城市仲裁機構的仲裁效率確實較高,但是在二、三線城市的部分仲裁委辦理的案件,裁判效率很低。雖然,當地仲裁規則中也可能有審限要求,但違反了又如何?容易找到合理解釋。在案件久不開庭或者久拖不裁的情況下,當事人的維權手段很有限,仲裁委主任及仲裁員承受的壓力相較於法官而言小得多。這裡面有客觀因素,例如仲裁員都是外聘人員,以律師居多,平時繁忙得很,無論是開庭還是合議,每次要把三個仲裁員的時間湊齊並不容易。當然,更多的是人為因素。

另外,裁決結果出來後,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者在執行階段提出異議。 如果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雙方將重新仲裁或訴訟,仲裁的高效優勢也不複存在。

2019年,筆者曾在嘉善縣法院辦理過一個案件,10月18日到法院立案,11月20日開庭,11月21日收到判決書。是過往曆史辦案中最快的,所以記憶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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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專業因素


仲裁員審理案件一定比法院的法官更專業嗎?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從專業角度出發,即便是同樣作為專業人士,即便是對待同樣的法律問題,審判及代理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方向,“思維立場”、“思維結構”、“思維能動”以及“思維創新”上,法官思維和律師思維之間存在顯著差異。花名冊上的仲裁員來源構成多樣且複雜,其中大部分是律師。從專業角度出發,我很難認同由律師擔任的仲裁員會比常年累積審理案件的法官更具專業性。這裡的專業性並非單指對法律條文的熟悉和法律理論的運用,還有審案技巧及斷案原則。

筆者曾有這樣的奇葩經曆,在某仲裁庭參與庭審,按正常流程進行,最後階段雙方對和解方案反複磋商,終於達成一致,雙方代理人簽署庭審筆錄後,對方突然收到領導訊息,要求推翻和解,自然遭到拒絕。對方代理人立刻提出自己無代理權。原來,開庭前仲裁委工作人員只是查驗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卻沒有拿在手上。現在,代理人拒絕交出該委托書。仲裁庭又沒有法警維護秩序,難不成硬搶?於是前面三個小時的開庭變得十分兒戲。最終,按對方缺席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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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公正因素


仲裁員審理案件一定比法院的法官更公正嗎?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作為國家司法體系內的一名公職人員,有錄用、人事、行政、考核、晉級及黨政等方面的綜合影響,而仲裁員只是審理人員眾多社會身份中的一個或許律師才是其更為依賴的名片。擁有客戶思維的律師,相較於法官而言,社交能力的表現會更為廣闊及圓滑。作為朋友圈更利於拉近關系。另外,基於仲裁的特性,采用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和裁決書結果不公開(第三方查不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極大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及商業秘密,但是沒有公開透明的司法環境也更容易滋生腐敗。因此,才會有人說:仲裁的水往往比法院的水更渾濁。


  • 疑問:公正和隱私哪個更重要?


我可不可以大膽地說:隨著中國司法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法官綜合素質的提高和法官辦案終身負責制的落實,中國法院審判機制正變得越來越透明、高效和公正,這也將使得審案不公開、結果不公示以及依賴外聘仲裁員審案的仲裁機構在中國法制建設的作用會變得越來越微小或者越來越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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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便利因素


起訴對方時如果需要做保全,即先行凍結對方財產以避免對方未來逃避執行是必要選擇,而選擇仲裁就極為不便利。尤其仲裁機構和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情況下。法院對仲裁保全申請的配合度很低,當事人的辦事效率低及溝通成本高。更何況在後續執行的時候,執行法官對生效判決書不會進行實體審查,但是生效仲裁書卻要面臨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實體問題的核查。一旦仲裁裁決書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勝訴的仲裁裁決書立刻化為廢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二百七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該仲裁裁決即告無效,當事人可以根據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予執行的案例參考

基本案情:華昌公司與匯通公司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潍坊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匯通公司支付華昌公司工程款6639900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匯通公司向潍坊中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認為華昌公司應有完整的施工資料檔案,但在仲裁程序中拒不交出,隱瞞證據,使仲裁機構無法確認華昌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影響工程款的計算,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法院裁定:潍坊中級法院駁回匯通公司的申請。

山東高院撤銷潍坊中級法院執行裁定書,對潍坊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不予執行。

裁定理由:華昌公司作為工程施工單位,應有完整的施工資料檔案,包括施工日志、階段工程等。其擁有的這些資料,完全能夠證明該工程的施工進度及其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工程質量狀況。但在仲裁過程中,華昌公司一直沒有提交上述資料,,使仲裁機構仲裁庭不能查明該工程的施工進度情況,也不能明確計算華昌公司逾期竣工的違約金數額,直接影響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寫在最後的話

這是一個內容經常被平臺推送給律師,但律師卻需要極大勇氣才敢關注的法律知識科普號,筆者是一名永遠站在客戶角度思考,指引“法律小白”如何購買法律服務的法務君。文章來自經驗總結與觀察思考。法律需求是低頻,而一旦產生就可能是剛需。信息化時代,多獲取不同領域的知識可以讓您擁有更多元的思考維度及解決問題的不同辦法。原創內容不禁轉載,請注明出處!若能真正幫到您,真的是對筆者的最大鼓舞和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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