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站长删除。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公牛集团法务部】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B公司应当于2016年6月份向A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2016年12月份支付货款80万元,若未按期履行应当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18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因未查到B公司财产,该案终本执行。2021年10月份该案恢复执行,经拍卖B公司设备,最终拍卖款高达300万元,但执行法官表示A公司只能获得190万元的执行款项,A公司提出异议,认为B公司应当支付长达5年间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调解书中未写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A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金钱给付类的判决中均予以明确,且采用单独的计算方式予以列明。但在民事调解书中则很少涉及,在民事调解书中主要涉及违约金或其他担保责任。笔者认为,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纷争达成的合意,是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文件,民事调解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故,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时可以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实务中的四种观点 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实务中对于通过调解书能否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若调解书中未约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没有约定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或担保等民事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时获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时的加倍利息是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后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当事人未做约定并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此外,从立法初衷看,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既未约定民事责任又未约定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债务人出现违约则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平,债权人有权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一方面,若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形,则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法另案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要求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此时在执行程序中赋予债权人一定利益主张既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观点二,若民事调解书中未约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约定了未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时的违约金或担保等民事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等民事责任,而无权要求获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债权人已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就无权另行要求债务人支付额外的费用。 观点三,若民事调解书中未约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约定了未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时的违约金或担保等民事责任。债务人主动履行完民事调解书约定义务或经过申请强制执行已获得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则此时债权人无权获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观点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之规定,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四,根据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已经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但现实的问题是,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后的较长时间内债务人并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若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了违约金等民事责任,但约定的违约金较低且债权人的执行款项长期未得到有效执行,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按照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违约金等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时的民事责任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都是对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惩罚措施,处于利益双方平衡,债权人只能择一主张。 笔者总结建议 总结:由于后期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且司法实务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因此在前期的商务谈判或民事调解中,笔者建议: 1、在民事调解书中对违约责任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2、若在调解书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作约定,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提出,同时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写出具体的请求事项而不写明具体的计算金额,一方面由于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若写明具体金额,在执行立案初审时,则存在要求变更执行申请或要求另案起诉的可能。 3、若在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时均未写明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可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与执行法官沟通,以执行笔录的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若未得到执行法官的认可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4、若通过上述方式债权人的利益仍未能得到很好的维护,那么可依债务人违反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违约责任为由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