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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與B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B公司應當於2016年6月份向A公司支付貨款100萬元,2016年12月份支付貨款80萬元,若未按期履行應當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後B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B公司支付貨款180萬元及違約金10萬元。因未查到B公司財產,該案終本執行。2021年10月份該案恢複執行,經拍賣B公司設備,最終拍賣款高達300萬元,但執行法官表示A公司只能獲得190萬元的執行款項,A公司提出異議,認為B公司應當支付長達5年間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那麼,調解書中未寫明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A公司的請求能否獲得支持呢?


01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什麼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之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對於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在金錢給付類的判決中均予以明確,且采用單獨的計算方式予以列明。但在民事調解書中則很少涉及,在民事調解書中主要涉及違約金或其他擔保責任。筆者認為,民事調解書系雙方當事人就案件紛爭達成的合意,是被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執行文件,民事調解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的“其他法律文書”的範疇。故,申請執行民事調解書時可以主張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02

實務中的四種觀點

筆者通過檢索案例發現,實務中對於通過調解書能否主張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一:若調解書中未約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沒有約定需要承擔的違約金或擔保等民事責任,則債權人有權在申請執行時獲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此時的加倍利息是被執行人逾期履行後的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當事人未做約定並不視為對該權利的放棄。此外,從立法初衷看,遲延履行加倍利息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在既未約定民事責任又未約定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若債務人出現違約則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公平,債權人有權主張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另一方面,若債務人出現違約情形,則債權人完全可以依法另案提起一個新的訴訟,要求支付相應款項及利息。此時在執行程序中賦予債權人一定利益主張既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利於減少訴累、降低訴訟成本。


觀點二,若民事調解書中未約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約定了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義務時的違約金或擔保等民事責任。此時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等民事責任,而無權要求獲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民事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債權人已要求債務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後就無權另行要求債務人支付額外的費用。


觀點三,若民事調解書中未約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約定了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義務時的違約金或擔保等民事責任。債務人主動履行完民事調解書約定義務或經過申請強制執行已獲得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則此時債權人無權獲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觀點根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5條之規定, 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承擔了調解書確定的民事責任後,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觀點四,根據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已經承擔了調解書確定的民事責任,但現實的問題是,在債權人申請執行後的較長時間內債務人並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若民事調解書中約定了違約金等民事責任,但約定的違約金較低且債權人的執行款項長期未得到有效執行,出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按照民事調解書中確定的違約金等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此時的民事責任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都是對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的懲罰措施,處於利益雙方平衡,債權人只能擇一主張。


03

筆者總結建議


總結:由於後期執行結果的不確定性,且司法實務中尚未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因此在前期的商務談判或民事調解中,筆者建議:


1、在民事調解書中對違約責任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同時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


2、若在調解書中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作約定,可以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提出,同時對於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只寫出具體的請求事項而不寫明具體的計算金額,一方面由於執行結果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若寫明具體金額,在執行立案初審時,則存在要求變更執行申請或要求另案起訴的可能。


3、若在民事調解書、強制執行申請時均未寫明要求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那麼可以在執行過程中,通過與執行法官溝通,以執行筆錄的形式向執行法院提出,若未得到執行法官的認可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4、若通過上述方式債權人的利益仍未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那麼可依債務人違反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違約責任為由另案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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