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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据此,通常而言,用人单位若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工作时间,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但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纪律处分?本期我们将分享两个因劳动拒绝加班加点安排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分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的案例1与案例5。 案例分析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我们将仲裁委的观点摘要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我们将仲裁委的观点摘要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报刊公司未与张某协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务,张某是否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本案中,某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张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依法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4〕66号】第7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16条: “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意见,并依法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 《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15条: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加班加点,并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企业不得以不加班加点为由扣减劳动者工资或辞退劳动者。”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18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有权拒绝。” 总结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负有完成劳动任务和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求行使用工管理权,同时也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任务或分配劳动定额的过程中应充分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和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如果漠视劳动者休息权和意愿,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甚至在劳动者拒绝加班加点之后作出不妥当的纪律处分的,将会引发更多的劳动纠纷。 围绕加班加点安排,我们有以下三个合规建议,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酌: 1.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如果某些岗位的工作量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但是用人单位又同时以工作量完成情况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很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如果确需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友好沟通工作安排的事由及必要性,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劳动者拒绝的,可听取劳动者拒绝的理由; 3.如果某些岗位确实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比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运输人员等,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的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之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 作者介绍 季一玮 律师 业务领域:劳动人事、争议解决 段建伟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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