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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商钢明IPO杂谈】
在IPO过程中,股权代持问题是经常被监管机构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IPO过程中很多发行人被举报到证监会的源头就来自于代持问题,代持的存在会导致股权不清晰引发纠纷继而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综合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IPO的实践来看,代持问题在申报之前必须清理。从实践中来看目前代持的清理思路已经比较成熟,一般是进行代持还原或消除代持即可。下面我们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案例来分析下股权代持问题。
一、相关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关案例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2020年12月17日,深交所官网披露了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根据申报文件显示:(1)发行人前身飞南有限于2008年8月22日由孙雁军、何雪娟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3,000万元。飞南有限成立时,由孙雁群作为名义股东代孙雁军出资1,050万元,由何雪芳作为名义股东代何雪娟实际出资450万元。2016年9月,上述股份代持解除。(2) 2017年4月,国泰金源向飞南有限投入增资款5亿元(其中对飞南有限新增注册资本出资581.40万元,剩余49,418.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为16.23%。国泰金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3)2017年7月,启飞投资、启南投资、国泰金源分别以现金形式向飞南有限增资83.76万元、 57.47万元、 27.37万元,全部作为注册资本。(4) 2018年11月,国泰金源将所持飞南有限12.99%的股权转让与国泰金源部分合伙人,上述合伙人由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此次股权转让系国泰金源合伙人基于税务等因素的考虑,进行了股权架构调整,国泰金源部分合伙人由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
深交所收到材料后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审核问询函”,要求发行人:披露实际控制人由他人代持股份的具体原因,是否涉及不满足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结合出资的资金来源等因素,披露前期认定存在股份代持的判断依据;披露上述股份代持还原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其他协议安排,是否满足“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的发行条件。
中介机构经过核查,关于以上问询的问题答复:
(一) 实际控制人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具体原因,是否涉及不满足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
1.股权代持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前身飞南有限于2008年8月由孙雁军、何雪娟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3,000万元。飞南有限成立时,由孙雁群作为名义股东代孙雁军出资1,050万元,由何雪芳作为名义股东代何雪娟出资450万元。2016年9月,前述股权代持解除。
2.股权代持的原因
经核查,上述股权代持的原因为:(1)因孙雁群在四会工厂现场协助管理,为方便公司管理,孙雁军委托孙雁群代持部分股权;(2)当时民营企业一般都会找亲属、朋友代持股权;(3)孙雁军、何雪娟系夫妻,为避免公司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各找了一位亲属代持部分股权(孙雁军找其胞姐孙雁群代持,何雪娟找其胞妹何雪芳代持)。
上述股权代持不涉及不满足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
(二) 前期认定存在股权代持的判断依据
1.相关当事人均对股权代持事项予以确认
孙雁军、 孙雁群对股权代持事项予以确认,均确认孙雁群的出资实际由孙雁军缴纳。何雪娟、何雪芳对股权代持事项予以确认,均确认何雪芳的出资实际由何雪娟缴纳。
2.2016年9月的股权转让未支付价款
2016年9月,何雪娟与何雪芳签订《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何雪芳将其持有的飞南有限15%的股权转让给何雪娟;孙雁群与孙雁军签订《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孙雁群将其持有的飞南有限35%的股权转让给孙雁军。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孙雁军、何雪娟未向转让方孙雁群、何雪芳支付股权转让款。
3.孙雁群、何雪芳目前的任职及持股情况
目前, 孙雁群担任发行人生产部副总经理,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启南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孙雁群在启南投资的出资额为2.1186万元,出资比例为2.1186%) ;何雪芳未在发行人任职, 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基于上述事实,中介机构律师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雁军、何雪娟部分股权曾由孙雁群、何雪芳代持。
(三) 上述股权代持还原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其他协议安排,是否满足“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的发行条件
上述股权代持还原的具体过程如下:
2016年9月9日,孙雁群与孙雁军签订《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孙雁群将占公司注册资本35%的股权(出资额1,050万元)转让给孙雁军;何雪芳与何雪娟签订《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何雪芳将占公司注册资本15%的股权(出资额450万元)转让给何雪娟。2016 年 9 月 18 日,飞南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述股权转让。2016 年 9 月 18 日,孙雁军、何雪娟签署了新的《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系将孙雁军、何雪娟委托孙雁群、何雪芳代为持有的股权进行还原。因此,孙雁军、何雪娟未向孙雁群、何雪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代持还原完成后,孙雁群、何雪芳不再代持飞南有限股权。上述股权代持还原不存在争议纠纷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行人满足“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的发行条件。
三、相关分析
股权代持问题在IPO过程中经常被关注,监管部门对于股权代持一般会关注代持的真实性问题,以及形成的过程、还原或消除的过程、中间过程的合法性、过程是否存在纠纷等。从目前IPO实践来看解决方式也不复杂,即通过股权代持还原或消除的方式来解决。
发行人需要对监管机构的关注点通过核查真实、完整做披露,通过展现各个过程的协议情况、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中介结构的验资、权力机关的最终确认、涉及代持当事人的访谈与承诺来答复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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