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為了與媒體保持良好關系,每年召開年會,向媒體或是媒體機構的某個工作人員提供禮品(如電子產品、旅遊)的行為是否有被認定為商業賄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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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召開年會是沒有問題的,向某些工作人員提供禮品,如果僅僅是年會上的活動,提供禮品並不必然不合規。但是回到第 7 條第 1 款,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本身是作為商業賄賂適用對象之一,如果提供禮品的目的,是因為這些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給到企業好處,或者期望這些工作人員能夠給企業一些不基於客觀、不正當競爭的利益,是一種商業賄賂。在公開場合,個人不建議對某一些針對性的提供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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