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綁和搭售的區別是什麼?捆綁的豁免和抗辯理由通常可能被接受的有哪些?如果我以賣我的其他SKU 為條件才賣我的明星產品給客戶有濫用的嫌疑嗎?怎麼破解?
如果是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則不涉及這個問題。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那一條已經刪去,除非能夠落入到使用技術手段裡,比如說引流或者截流這種行為,否則基本上必須滿足《反壟斷法》下的所有條件才會有這個問題。要小心的是: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門槛有所降低。比如 3Q 大戰裡面,某訊市場占比非常高,達到百分之八、九十,但是由於動態競爭理論的存在,當時認為,實際上某訊是沒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後來某貓“二選一”的案件,盡管某貓市場份額沒有很高,但總局仍認為其有市場支配地位。也就說在這個過程之中,執法門槛是降低了的。實際上在一些行業裡,並不是真的要特別知名的企業,有一些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涉案的企業並不出名,但是在某個細分領域裡是老大,有技術、有能力,此時,一些行為仍然會被認為是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所以,如果僅僅看該問題的字面的意思,可以簡單地回答說不會違反《反壟斷法》。但是,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不能簡單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