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身份比較特殊,如是前雇主的法人代表等,錄用的話會有什麼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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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從競業限制角度來看可能了解前雇主的商業秘密程度比較深,若要錄用,除了勞動法上通常的審查,還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審查是否有競業限制的約定或者與前雇主有特殊約定。從侵權的角度來看,若公司使用了該人知悉的前雇主的一些商業秘密或是其他形式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仲裁員法官因為該人身份特殊,認為接觸到前雇主的商業秘密或跟競爭優勢有關的信息的概率較大。在商業秘密案件中,有一個舉證規則即相似或相同,加上接觸減去合法來源。錄用前雇主的法人代表和錄用普通員工法律風險沒有根本性的區別,但是注意事項是更多的。若被新雇主和前雇主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共同被告,二者在舉證責任上可能會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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