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易雙方通過協議方式自願達成的相關條款後,還會有被執法機關認定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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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雙方自願達成,首先是一個證據問題,怎麼證明自願?如果一方作為唯一的具有市場地位支配的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另一方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就不能夠以一個相對合理的價格獲得商品,如何以文本方式落實在協議裡並不重要,更何況很多協議文本是格式文本,這個文本是否有替代的選擇?因此,在執法的時候需要考慮實際的情況。並不是簽了協議、雙方簽字了表示同意就排除了這個附加不合理條件認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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