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協議中雖有所有權轉移條款但實際更多是根據品牌方指令執行的倉儲和物流服務提供方,應該怎麼定性這種經銷商的身份性質?可否因此而不認為是真正的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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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的這種概念首先要從個案角度去看待,如果這個經銷商,他只是通過銷售占款、通過所謂銷售融資的方式提供倉儲物流、銷售貸款,是可以去主張說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銷商,不是轉售關系。在實踐裡面是有這樣的個案得到了執法部門的認可。當然,目前來講,只有《汽車指南》裡面有明確的規定,其他行業指南還沒有說這方面的問題。這個其實也要個案分析啊,要謹慎看待,要看實質。代理關系和經銷關系的區別,代理關系是不是《反壟斷法》的安全港也是一個有待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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