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 10 條規定: “已建立勞動關系,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用工 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因此, 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 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 未 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其行為即不 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則應當 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 82 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 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