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文章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本文不用於商業用途,僅為學習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內容、圖片、音頻、視頻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本站站長刪除。
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德賽法務】
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下稱“一審稿”),這是自公司法1993年實施以來修改內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對於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言,具有裡程碑意義。
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二審稿”),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一審稿相比,此次二審稿著重在立法目的、股東出資責任、公司治理、董事責任、強制注銷等方面作出調整和優化,進一步規範了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將更好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通過比對二審稿的修改條款,梳理出此次公司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和變化,以便了解立法與執法趨勢,為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合規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本文先從公司法修訂變化之“監事會制度改革”著手梳理比對。
一、允許不設監事會
(一)對比
(二)解讀
1、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監事會、監事。
2、股份有限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監事會,但是要設一至二名監事。
3、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但要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
(三)思考
“規模較小”待明確規定:二審稿中關於允許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設監事會、監事的規定,“規模較小”是前提條件,但是何為“規模較小”?是按資本金、職工人數還是按國家規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去確定?仍需在進一步明確規定,以便操作。
二、審計委員會代替監事會
(一)對比
(二)解讀
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非規模較小),要設監事會或監事,但是可以通過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監事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非規模較小),要設監事會,但是可以通過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監事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審計委員會由三名以上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3、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設監事會,但是可以通過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監事會,且董事會的相關決議必須經審計委員會過半數通過。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監事會,直接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
(三)思考
1、審計委員會的組成
關於審計委員會的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比較明確(審計委員會由3名以上董事組成,還要獨立董事要過半數,且至少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卻沒有明確規定,仍待進一步補充規定。
2、非上市公司也要獨立董事?
在現行有效實施的法律規定中,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才設置獨立董事,而在二審稿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則需要引進獨立董事作為審計委員會成員。那麼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成員需要審資格、有何要求、承擔何種責任?是否適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這些仍需進一步明確規定。
3、審計委員會運行的獨立性與有效性
原來監事會與董事會的職能設置是平行,現在二審稿規定通過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監事會,但審計委員會卻下設在董事會,作為董事會下面的其中一個專業委員會機構,且審計委員會的成員由董事組成。那麼就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審計委員會也是行使監事會的職責,監事會的職責之一就是監督和糾正董事會行為,那麼審計委員會作為隸屬於董事會的下設機構,失去獨立性,真的能向上監督和糾正董事會嗎?
第二,審計委員會成員由董事組成,就存在董事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情況,其監督與糾正職能能有效執行嗎?
作者介紹:
曾志娜,德賽集團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助理
發表評論 取消回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