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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商密衛士】 



隨著微信的廣泛使用,微信的宣傳、營銷功能也受到了大家的青睐,不少企業為了推廣銷售產品,專門建立了微信客戶群,用於產品介紹、客戶下單等。有人不禁要問微信客戶群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呢?那麼就先請看下面的新聞案例:

新聞案例:
簡陽市某禽業公司是一家以養殖、批發、零售雞、雞蛋及相關技術諮詢服務為主營業務的公司。龍某於2017年入職該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了龍某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等內容。
在職期間,龍某負責該公司在重慶區域的雞蛋產品銷售工作。為方便業務接洽,龍某組建“報單”微信群,該群內人員主要為某重慶某片區的蛋類購買客戶,亦有該禽業公司銷售主管石某等在內。客戶在群內發布產品需求,龍某在群內進行接單,形成了較為固定的銷售模式。
2020年11月,龍某辭職,並於次月到開展同類業務的“某慶福蛋品”公司工作。龍某將某禽業公司管理人員石某從該“報單群”移出,將群名稱變更為“某慶福蛋品報貨群”,自己的微信名稱變更為“某慶福蛋品龍某187XXXX6715”,在該群內繼續銷售蛋品。

某禽業公司發現該情況後,向簡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龍某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履行與其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300,000元、並賠償損失288,327.29元。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目前,微信已成為大眾的主要通訊工具。客戶微信群是企業與客戶交流溝通信息的渠道,作為公司長期經營積累的客戶資源明顯具有商業價值;微信群本身相對封閉獨立,具有秘密性,客戶信息從公開渠道無法獲取;就非經營特殊產品、對保密要求不高的民營企業而言,不宜苛責其為客戶信息采取非同尋常的保密措施,就本案而言,用人單位派工作人員進駐管理,可以認為采取了相應的保密舉措。可見,客戶微信群符合“不為公眾知悉”“具有商業價值”“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三大特性,屬於商業秘密。

簡陽法院審理認為,龍某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已侵犯了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判決龍某支付某禽業公司違約金20,000元。龍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科飛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按上述商業秘密定義,要認定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保護性三個特征,只有同時具備了這三個特征才屬於商業秘密,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缺少任何一個特征,法律上都不認可該信息屬於商業秘密,就不可能提供法律上的救濟。
新聞案例中客戶微信群正是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構成條件,因此法院才判定屬於商業秘密,對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龍某判決支付某禽業公司違約金20,000元。
通過此案例可以看出,管理保護得當,微信群也是企業的商業秘密,因此企業在日常管理中要提高保密意識,準確識別企業商業秘密資產,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商業秘密被侵犯。
為防止企業微信群失泄密,除了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加強保密教育培訓、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乃至競業禁止協議、規範員工離職管理之外,建議對微信群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 建群審批制
企業微信群應堅持非必要不建立原則,建群應審批。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群申請,寫明用途、準入範圍、建立時間及責任人,報經有關領導和保密工作機構審批同意後建立。
2、 落實管理職責
企業微信群應指定群管理員,一般為群主,也可根據需要增設其他領導為群管理員,作為群監督管理第二責任人。群管理員應簽訂《微信群管理員保密責任書》,落實保密管理主體責任。
3、 加強群管理工作
群管理員負責群管理工作如下:
▶ 應發布群公告,明確保密要求。包括限定群內信息發布範圍,如通知公告、制度規定、工作動態等;要求群成員自覺遵守不傳密、不轉密、發現泄密情況及時報告等行為規範。
▶ 負責群成員管理,驗證成員身份,落實群內實名、制定群成員不得擅自拉人入群或者退群等群規。
▶ 監督群內信息發布情況,發現群成員發布違規內容及時教育提醒。
▶ 堅持互聯網群組“建立——解散”全程管控原則,對專項工作群等非日常工作群,工作結束後應立即解散。
4、 群管理員換崗或離職,應做好微信群管理交接工作,必要時也可以重新建群,解散原來的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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