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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網站【法學雜志】
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
作者:龔祥瑞,著名法學家;李克強,時任北京大學團委書記,北大法學系77級本科。
來源:《法學雜志》1983年第3期。
近些年來,在世界上出現了一種法律工作計算機化的趨勢。計算機技術和法律相結合的曆史雖然不長,目前也只處於試驗階段,但是它的出現和發展卻為法律工作和法學研究展現了嶄新的廣闊前景。
計算機技術運用於法律方面的嘗試大約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由西方發達國家開始進行的。
在六十年代末,西德司法部就成立了一個設計組著手這項工作,到一九七三年便建立了一個名為JURIS(意為法律、司法)的資料系統。當時這個資料系統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從五十年代發展起來的社會法、財政法和違禁行為等三個方面的資料,主要是供社會法院的法官們使用。
一九七二年西德(現德國)還建立了警察信息系統(簡稱INPOL),用電子計算機處理龐大的警方數據,供警察在追查搜索工作中使用。
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自出現以後,便向著深度和廣度發展。
首先,法律信息系統儲存的情報數量與日俱增,準確度迅速提高。
西德的JURIS資料系統至一九七九年已經儲存了十二萬五千條資料,其中著作部分的二萬五千條大部分都有內容提要。
一九七七年西德政府要求警察在記述罪犯和犯罪時,按照標準的格式把犯罪的時間、地點、活動方式、人物特征、犯罪情況以及有關事實的來龍去脈通通載明。這些情報都要提供給警察信息系統,以期逐步地建立一個關於西德刑事犯罪案件的全面文獻系統。
其次,法律信息系統涉及的法律部門逐步增加,使用者範圍不斷擴大。
蘇聯已經將電子計算機運用於經濟法方面,用其來監督合同的執行。
一九七七年西德的JURIS資料系統又增添了處理家庭法方面的資料的項目,除了社會法院的法官外,還有二十五個部門,其中包括一些政府機關、大學、律師協會等,只要交納一定的預付金,就可以查閱這個系統的電子計算機所儲存的全部資料。
警察信息系統也由開始的幾百個終端設備發展到了一千多個,並且很快要達到上萬個。這樣,許多單位、場所都可以安裝這種終端設備,使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在幾秒鐘內就能得到可供使用的情報。
同時,計算機技術在法律方面的運用還出現了兩種引人注目的趨向。
一種是民用化的趨向。
不僅法律部門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在處理法律問題時使用電子計算機,而且訴訟參與人也運用計算機技術來準備和最終核準起訴材料。
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1977——1978年對自動化管理系統的各種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電子計算機已開始廣泛地用於這種工作。近幾年來,蘇聯的一些工廠的各種訴訟要求都是由電子計算機提出來的。蘇聯國家還專門頒布了一項法令,賦於電子計算機制作的合同以法律效力。
另一種是國際化的趨向。
西歐國家已經有人提出了這樣的設想:只要電子計算機總局向國際的直通電報網的訂戶提供必需的絕密電碼,訂戶就能夠詢問國外的法律信息系統。這就使得這些國家的法律信息系統所提供的情報國際化。
譬如—個西德人在瑞典犯罪,瑞典法律部門要核實該人在西德的情況,就可以用直通電報直接取得西德電子計算機所收集的有關資料。
由於計算機技術在法律方面的運用及其發展,使法律工作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過去法官要審理一樁特別複雜的案件,為了找必要的參考資料,需要到有關部門去查詢檔案,到圖書館去翻閱法律書刊,現在只要坐在電視屏幕前就可以得到所需的一切情況。
筆者一九八〇年到瑞典考察時,在瑞典司法專員公署參觀了電子計算機設備。
通過該署所設的電視屏幕能夠看到由中心站傳來的情報。如果要知道某人過去作過什麼案,受到何種處罰,同夥是誰,一按電鈕,有關該人的詳細資料就會立刻顯示在電視屏幕上。給電子計算機輸入一些概念以後,它還可以準確地回答:在什麼時間、地點有過類似的案件,使用者所提出的概念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處理這類案件的指導原則提什麼,在哪些書刊中能夠找到這類案件的判決,法學教授們對這類案件曾經發表過什麼論著,標題是什麼,從哪些雜志中可以找到……,甚至還可以對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作出最佳解釋,對案件的性質和程度作出中肯的判斷。
然而,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在各國發生有先後,發展也是不平衡的。
就現代科學技術非常發達的美國而言,在七十年代初,這個國家的法院卻幾乎完全忽視了現代技術的運用。美國最髙法院的首席法官伯格(Burger)在1970年說:“我們是處在超級市場的時代,但是好像還是以1900年的方法和設備在拐角處經營鄉間雜貨鋪的小商人。”
這主要是因為美國的法官在這方面十分保守,總是千方百計地維護自己的傳統習而排斥現代技術。只是在近幾年來,情況才有所改變,美國也開始了計算機技術在法律方面的運用。
當然,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法律工作者對計算機技術的了解和掌握的狀況。這一問題在美國,在一些已經廣泛運用計算機技術於法律方面的國家均依然存在。有的國家的法律高等學校沒有開設計算機課程;有的即便開設了,學生在這方面的訓練也很不夠。因此,法律部門的許多人員不能參與法律信息系統的工作,也不能向計算機專家提出法律方面的特殊要求,有的甚至不知道運用電子計算機的可能性。
從計算機技術的角度來說,傳統的法學所分析的資料通常帶有很多“噪音”,這就需要編制—套把“噪音”從資料本身排除出去的程序。並且在法學領域,幾乎所有的課題都是用自然語言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這就需要創造和使用其他手段加工符號信息,使之變成“機器語言”,並將系統程序用於實踐。
這些工作僅僅依靠計算機專家是不能完成的,必須和懂得計算機技術的法律專家共同進行。倘若二者不能有機地結合起來,無疑要給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造成極大的困難。雖然現在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已經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但仍未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可以說,還有許多人尚不了解它們必要性和可能性。
計算機技術已經運用於法律方面,而且不斷地發展,顯示了其客觀必要性和現實可能性。
首先,法律工作計算機化是由於社會發展的需要。
法律離不開社會,社會的變化必然會給法律帶來新的課題。現代社會是向著複雜化的方向發展的。社會交往頻繁,各種文件資料數目激增,有所謂“信息爆炸”之稱。處於這樣一種社會的法律工作,缺乏快速、準確、全面地處理加工信息的能力,是無法履行其職責的。
譬如,在西方國家,職工會一類的團體有一種特殊的法律地位,它可以團體的名義參加訴訟。但是凡以團體名義進行訴訟的案件都必須與團體的集體利益有關,如果僅與一個或幾個成員有利害關系,則不能成立。
然而究竟是否與集體利益有關,則不是進行對抗性的辯論所能解決的,需要有大量的資料,進行處理、分析,從而作出判斷。這一使命就需要電子計算機來幫助完成了。
現在西歐國家還出現了“犯罪歐洲化”的趨勢。犯罪受各種變化著的力量的支配,犯罪的方式也變化多端,而且往往是超越國境的。因此,法學家們認為,除非使用所有可以利用的資料,了解在某一時期全世界的犯罪現象以及特定地方的特點,否則無法處理這類問題。這就需要運用現代技術手段。
同時,現代社會還向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多元訴訟日益增多,訴訟案件往往是程度深、範圍廣、規模大,要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甚至要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進行分析、判斷。這些新情況下使計算機技術在法律方面的運用成為必要。
其次,由於法律發展的需要。
現代社會可以說是一個法律化的社會,法律所調整的領域愈來愈廣泛,法律的規定也愈益具體、完備。到了六十年代末,西方社會法律方面的資料,數量浩瀚,就是最高明的律師也難以應付。
例如,在西德,僅一年之間就頒布了三百三十種新法律,幾百項法今,五千種行政條例,還有數以百萬計的判決和兩萬篇從寥寥數頁到宏論巨著的法學著作。在美國,立法部門每年要制定十萬件以上的法律。
隨著法律的增多,勢必也造成訴訟的增多。
從1960年到1978年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的民事案件就從87321起激增至128770起。美國1977年訴訟案件的數目打破了七百萬的記錄,形成了美國法學家所稱之的“一觸即發的訴訟流行病。”現在英國法官平均每年辦案亦達一千一百件之多。
與此同時,積壓案件的數目也在增加。
僅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為例,1979年內有三年以上的懸而未決的案件就達16000多起,比十年前的積案數翻了一番。
因此,哈佛法學院的一位教授驚呼:“如果法院積壓案件的數量按目前的速度增長,那麼我們的孩子們也許將會終生不能看到自己提起的訴訟得到結案。”
隨之而來的就是法律職業人數的增加。
當代美、英、西德、法、意等國的法律職業人數甚為龐大,在英國,每八百萬人中就有一人從事法官或律師工作。1978年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一次就增加了152名新法官,使法官人數增加了30%。美國律師人數也在十年之內翻了一番,達到四十六萬七千人。
然而,僅僅是增加法律職業人數,仍是窮於應付,而且也會加重社會的負擔,最終無濟於事。所以必須提高法律工作的效率。要有效地達到這一目的,就不能不運用計算機技術。
電子計算機本身的發展,也給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電子計算機技術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發展起來的。首先運用於軍事方面,用以收集、儲存大量的資料和情報,設計作戰計劃並根據反馈得到信息,從而修正計劃。但是早期計算機不論從理論上說有多少用處,終究還不能對法律工作有所幫助。
到了七十年代,情況起了變化,硬件技術發展得很快,軟件技術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五十年代幾層樓的設備所能完成的工作,現在只要火柴盒大小的設備就可以代替了,而且其造價和運算所用的時間都是前者的幾萬分之一。加之信息技術的進步,使運算可以“獨立”於硬件設備,即計算可以遠離大型機件,並且發展成為計算機網。近十年內,計算機跌價百分之九十,而且繼續向小型化,快速化和廉價化的方向發展。
從目前來看,平均每五到八年計算機的運算速度提高十倍,存儲量擴大十倍,體積縮小十倍,成本下降十倍。正因為如此,計算機技術日益滲透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運用於商業、會計、統計和行政管理等等領域,而且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一場計算機化運動正在逐步遍及幾乎所有的行業。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法律工作的實踐性很強,它所涉及的大量的較料和情報都可以由電子計算機進行數據處理,無疑具有運用計算機技術的現實可能性。
令人感到振奮的是,上述可能性已經或者說正在變現實。雖然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尚不成熟,亦未普及,但其意義是十分重大的,前景也使人頗為樂觀。
法律工作者使用電子計算機不僅可以節省大量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夠全面握和分析、各種有關情報,而不至於遺漏重要的東西。並且電子計算機沒有好惡、親疏等感情因素,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律工作者憑自己的情感,一時的沖動來處理問題。因此計算機技術的運用,從速度和質量兩個方面來說,都對法律工作者有極大的幫助。
正因為具有上述優點,一些國家的司法部門對這項工作十分注重。
西德司法部預言,不用多長時間,很可能在八十年代末,就會使每個法官的案桌上有一個電視屏,據此來使用電子計算機建立的法律信息系統,法律信息系統還會對立法工作提供重要幫助。立法者根據其提供的大量的法律資料和情報,就可以對最新的情況不斷地進行分析,作出預測,據此,對實踐中已不適用或部分不適用的法律和規章經常性地作出及時的修改和廢棄,尤其是使十分注重實際的刑事法律可以靈活地適應犯罪的變化形式,而不需要經過長期的考察才能作出修改。
而且,電子計算機還是法律信息、情報加工的有力工具。通過對用自然語言形式表現的法律條文進行信息一邏輯加工,將會逐步產生一種新的法律語言,這必將會提高法律條文的精確度,使之更加規範化、通用化。對於國際經濟交往中所產生實體規範的術語統一,亦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計算機技術在法律方面的運用對於法學研究也是宏大的福音。
我們知道,法學研究和其它社會科學研究一樣,一直處於定性分析的階段,對複雜的法律現象,只能進行比較抽象難以全面系統地反映。而現代社會和科學的發展,還要求進行定量分析,要求有系統的觀念,用複雜的系統來如實地反映複雜的系統。
早在三、四十年代,美國就有所謂“芝加哥學派”,試圖在法學研究中進行定量分析,但由於當時各方面的客觀條件不具備,沒有成功。
當代社會科學則面臨著新的巨大的變革。系統論、信息論和控制論的產生,為社會科學的革命提供了方法論的武器,一些新的橫斷學科應運而起。已經有人在開辟“法學控制論”、“法治系統工程學”等新科目,並努力嘗試。這些新學科是以定量分析為基礎的,它要使法律科學成為精密科學。
法律現象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十分複雜,數據龐大,隨機因素很多,正是有了計算機技術才有可能對其進行定量研究和系統分析。電子計算機為上述新學科的建立,為法律科學方法論的革命,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手段。
從目前現有的法律信息系統來看,人們首次有可能按照所需要了解的問題,對其來龍去脈和錯綜關系,多方面處理大量積累的法律資料和情報。
關於各種關系的問題,如指紋和遺傳,體型和犯罪行為、離婚和慣犯、學校教有和犯罪方法,城市文明和案件發生率等等關系,都可以通過電子計算機在統計整理的基礎上,得到清晰的答案。這樣,法律信息系統就超越了只對具體案件進行分析的範圍,而進入了法學理論研究的領域。
現代科學的發展還產生了一體化的趨向。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結合正在形成一股強大的潮流,法律科學當然不能例外。十分明顯,計算機技術是卷進這種—體化趨向的有力工具。
當代社會科學還十分注重解決實際社會問題,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日益增加。無論在英、美、法、日等國或者蘇聯都顯示出一種應用化的趨向。過去法學研究在這方面的進展之所以緩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研究人員不能迅速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大量情報,而計算機技術在法律方面的運用勢必克服這一障礙。因此,廣泛使用計算機技術,無疑要使法學研究產生新的重大突破。
上述分析主要盛基於筆者對於一些西方國家情況的粗淺的了解,但是西方國家的經驗對我國是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的。
我國自全面展開規代化建設似來,十分重視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這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主義法制將逐步健全,法律規範也將日趨完備,人們的許多行為和關系都要由法律來規定和調整,法律問題勢必日益增多,法律資料和情報會隨之大大增加,計算機技術的運用終究要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同時,我國現在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數尚很缺乏,一時還難以滿足需要。而且,以後也應著重於提高法律工作的效率。由此出發,則應盡快著手法律工作計算機化的研究和準備。我們尤其要注意到,一些國家的法律高等學校已經開設了電子計算機課程,而且不斷加強學生在這方面的訓練。美國司法部門還專門開設了一個四百人的訓練班,培養法院的現代化管理人材。法律工作計算機化很可能在將來會發展成一種專業。
一九八〇年在一次國際法律學術會設上,一位美國大學生專門論述了法律和電子計算機結合的問題,她說:“我已意識到我們現在就要感到一種應付未來的需要。”
我國法律院校的學生也應作好應付未來的準備,這就給我國的法律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課題。我國的法律髙等學校作為科研和教學的雙重中心,應當展開這方面的研究,搜集資料,進行交流,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國外法律工作計算機化的發生和發展狀況以及它們成功的經驗,並根據我國的國情,努力摸索自己的一套方法體系。同時著手開設這方面的課程,訓練學生運用計算機的能力,為我國法律工作計算機化做好理論上和人力上的準備。
當然,這裡必須說明的是,電子計算機並不是萬能的,並且終究是由人來使用的,決不能取代人的主導作用。法學研究的許多早已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不能排斥的,電子計算機只不過是法律工作和法學研究的一種現代化的手段和工具。
電子計算機已經被人們視為科學技術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法律工作和法學研究要順應科學技術的發展,也要現代化。可以說,計算機技術在法律方面的運用正是這種現代化的標志,正如國外一些學者指出的:“社會科學化——科學向社會機體的全部毛孔進行全面滲透的紀元開始了”。法律工作的計算機化是這一新紀元的必然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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