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生工、退休返聘等劳务合同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学生工进行沟通协商,对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进行变更。
对于学生工、退休返聘等劳务合同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学生工进行沟通协商,对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进行变更。
不能。
主办方和消费者都没有最终解释权,产生争议时都有解释合同的权利,但最终的结果只能由法院裁判。
能够标清中奖概率,而没有公示的,执法部门会介入;不能标清中奖概率,但公示中奖机制的,执法部门不会介入。
*注: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有所变化,还请注意。
这是典型的有奖销售。办成信用卡即和银行达成授信协议,享受银行服务,是典型传统的有奖销售。
这是对有奖销售的消费者范围来进行限制,是合规的。企业为了保障抽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明确的把企业的员工排除掉是没有问题的。
按照工商总局若干规定,中奖概率必须公示。即使公示了奖品数量也需要公示中奖概率。唯一的例外是中奖概率无法计算,如现场活动抽奖不确定参加抽奖人数的情况。建议标注中奖概率计算方法,进行了这样的明示后风险是不高的。
*注: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有所变化,还请注意。
意义还是比较大的,该合同并不是合同自由的一个行为,而是刚才所讲的几部法律赋予出境方的一个法律上的义务,必须有这个合同才能出境。即便是境外关联公司,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进行的数据传输,仍需要签订此合同。其实际上是将境内法律的适用范围通过合同扩大到境外主体上。这也是借鉴了 GDPR 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最终生效应该也是肯定的。
数据出境的监控,首先,与个人隐私、非公知信息存在区别,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范围非常广阔,和个人身份、能够辨识到个人的有关信息都可能进入到这一范畴。其次,制作市场信息报告向境外母公司传输的行为,个人认为已经构成了信息出境的行为,客体方面也构成了信息的传输,则必须按照刚才所说的法律法规、数据合规安全方面自我主动合规以及向监管部门申请合规的方式进行。
需视情况而定,若代理的产品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且投标文件没有限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是可行的;在招标文件的限制范围内,若两个代理的产品都与招标文件匹配,属于招标文件自由决定的范畴。
外商投资企业的加油站不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不属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也不属于有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设施,所以不属于强制公开招标的范围。
事实上,矛盾始终存在。对此,可以从下述若干角度着手。
其一,需要辨识矛盾,寻找矛盾的根源所在,例如是否系因法务人员未向业务人员作出明确解释,是否系因业务团队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事务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等。在此基础上,法务人员需要向业务团队强调自身目标系帮助其解决问题,其中既包含促成业务,也包含尽可能规避、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实现在矛盾之中求同存异。
其次,需要区分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对主要方面而言,必须坚决予以解决,严守底线;而对于次要方面,则可以视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妥协,予以放弃。
公司可以考虑该员工是否构成盗窃罪,涉案金额可以累计计算。
在离职的情况下,如果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影响根据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饼追究法律责任。
概括起来两类风险。
一类是打算录用的人被前雇主告违反竞业限制,该人可能最后被要求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乃至从公司离职,这样的法律风险一般不会由公司承担,但公司与候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类是从侵权、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若该员工的前雇主有证据证明公司录用了此人,并且使用了该人在前雇主工作期间获知的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公司可能被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若在合同中有约定,属于合同义务。但实践中对于整个交易来讲,是附随义务。开具发票作为一项民事诉讼请求诉到法院,各个法院的认定是不一样的。有的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合同义务,即便没有在合同里作出约定也能判决对方开具发票;有的法院认为该事务应归税务局管辖,驳回诉讼请求。为了避免这种争议,建议在民事起诉中主张因对方未开具发票导致损失,这样大部分法院基本会进行立案并且受理。
是的。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现在也需审查上市公司层面决议公告。
但是,实践中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仍为独立主体,要求上市公司出决议可能相对麻烦,且对于该条还需把握控股子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确认的。
问 雇佣的学生工(非劳动关系)被隔离在公司,隔离期间算不算工时?应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