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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德赛法务】
在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中,当经过侵权比对确定发生专利侵权后,法院需要确定由于专利侵权产生的赔偿金额,在具体确定赔偿金额中不能拍脑袋确定,那在司法判例中,如何确定专利侵权的判赔金额呢?接下来笔者介绍一下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一、关于确定判赔金额的论述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①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③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解读,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优先顺序为:
①通过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②通过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③通过法定确定赔偿金额,即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除了上述三种确定方式,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还可以通过专利权利人和侵权人进行协商,约定赔偿数额。
在新专利法适用前,是优先通过权利人损失来确定判赔金额的,在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的情况下,才会通过侵权人获益来确定判赔金额;在专利法修改后,通过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通过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判赔金额的方式是并列的,也即当专利侵权发生后,法院可以优先通过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来确定判赔金额。
笔者认为专利法的这种修改,可能是认为优先通过权利人的说辞来确定判赔金额,可能存在主观性,偏向于权利人利益,对侵权人来说存在不公平的可能性,并且,权利人损失的统计有点玄学,缺乏严谨的计算逻辑;笔者认为,将通过权利人损失和通过侵权人获益作为并列的方式来确定判赔金额,一方面是在确定判赔金额时要做到对权利人和侵权人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两种判赔金额的确定方式存在内在联系,最终可能殊途同归,会通过统一的计算方式来确定判赔金额。
那在专利侵权的具体案例中,如何通过权利人的损失确定判赔金额呢?如何通过侵权人的获益确定判赔金额呢?这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十四条中做了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上述规定中的内容,可直观的通过下列公式表达:
判赔金额=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专利对利润的贡献率
判赔金额=侵权人对侵权产品的销售总数*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专利对利润的贡献率
从上述规定第一款中的内容可以知道,两种侵犯专利权的判赔金额的确定方式,最终确实很可能都统一到通过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来计算,这正好呼应了上述笔者对专利法修改原因的猜想。
在上述规定中提到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其中的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是2个财务概念,粗略理解来看,销售利润相比于营业利润,未除去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等,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销售利润比营业利润数值更大,这说明,对于性质更恶劣的专利侵权行为,国家的打击力度也更大,也会承担更多的判赔金额。
二、案例
以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和汕头市鸿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64726.5)一案中,在关于判赔金额的确定中,小米公司主张以鸿润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其经济损失数额,在确定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时,小米公司选择参照同行业小熊电器家电2020年度年报显示的毛利率32.43%进行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公司主张以鸿润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其经济损失数额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小米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销售额中包含的被诉侵权产品成本,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其以同行业小熊电器家电2020年度年报显示毛利率32.43%计算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对于专利侵权中的赔偿金额的确定,不管是通过权利人的损失还是侵权人的获利来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权利人都需要进行充分举证,当权利人的证据不合理或不充分时,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也就不能获得最初主张的赔偿金额。
作者介绍:
彭宇 德赛西威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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