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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侵權的訴訟案件中,當經過侵權比對確定發生專利侵權後,法院需要確定由於專利侵權產生的賠償金額,在具體確定賠償金額中不能拍腦袋確定,那在司法判例中,如何確定專利侵權的判賠金額呢?接下來筆者介紹一下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

一、關於確定判賠金額的論述

關於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的確定,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包括:

專利法第七十一條 

①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②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③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解讀,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確定優先順序為:

①通過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②通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③通過法定確定賠償金額,即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

除了上述三種確定方式,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中的司法解釋來確定: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並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即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式還可以通過專利權利人和侵權人進行協商,約定賠償數額。

在新專利法適用前,是優先通過權利人損失來確定判賠金額的,在難以確定權利人損失的情況下,才會通過侵權人獲益來確定判賠金額;在專利法修改後,通過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通過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判賠金額的方式是並列的,也即當專利侵權發生後,法院可以優先通過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益來確定判賠金額。

筆者認為專利法的這種修改,可能是認為優先通過權利人的說辭來確定判賠金額,可能存在主觀性,偏向於權利人利益,對侵權人來說存在不公平的可能性,並且,權利人損失的統計有點玄學,缺乏嚴謹的計算邏輯;筆者認為,將通過權利人損失和通過侵權人獲益作為並列的方式來確定判賠金額,一方面是在確定判賠金額時要做到對權利人和侵權人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可能是由於兩種判賠金額的確定方式存在內在聯系,最終可能殊途同歸,會通過統一的計算方式來確定判賠金額。

那在專利侵權的具體案例中,如何通過權利人的損失確定判賠金額呢?如何通過侵權人的獲益確定判賠金額呢?這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的第十四條中做了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上述規定中的內容,可直觀的通過下列公式表達:

判賠金額=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專利對利潤的貢獻率

判賠金額=侵權人對侵權產品的銷售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專利對利潤的貢獻率

從上述規定第一款中的內容可以知道,兩種侵犯專利權的判賠金額的確定方式,最終確實很可能都統一到通過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來計算,這正好呼應了上述筆者對專利法修改原因的猜想。

 在上述規定中提到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其中的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是2個財務概念,粗略理解來看,銷售利潤相比於營業利潤,未除去銷售成本、管理成本等,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銷售利潤比營業利潤數值更大,這說明,對於性質更惡劣的專利侵權行為,國家的打擊力度也更大,也會承擔更多的判賠金額。

二、案例

以下通過案例進行說明,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北京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和汕頭市鴻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專利號:ZL201830264726.5)一案中,在關於判賠金額的確定中,小米公司主張以鴻潤公司的侵權獲利計算其經濟損失數額,在確定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時,小米公司選擇參照同行業小熊電器家電2020年度年報顯示的毛利率32.43%進行主張。一審法院認為,小米公司主張以鴻潤公司的侵權獲利計算其經濟損失數額依據是否充分的問題,小米公司既未提交證據證實上述銷售額中包含的被訴侵權產品成本,也未提供證據證實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其以同行業小熊電器家電2020年度年報顯示毛利率32.43%計算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結合上述案例,筆者認為,對於專利侵權中的賠償金額的確定,不管是通過權利人的損失還是侵權人的獲利來確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金額,權利人都需要進行充分舉證,當權利人的證據不合理或不充分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也就不能獲得最初主張的賠償金額。

作者介紹:

彭宇 德賽西威IPR

彭宇  德賽西威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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