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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德赛法务】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一审稿”),这是自公司法1993年实施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一审稿相比,此次二审稿着重在立法目的、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董事责任、强制注销等方面作出调整和优化,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将更好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通过比对二审稿的修改条款,梳理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以便了解立法与执法趋势,为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合规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本文先从公司法修订变化之“董事制度与责任”着手梳理比对。
一、董事会成员变化
(一)对比
(二)解读
1、董事会成员人数:无13人的上限限制。
2、新增“职工董事”:二审稿新增规定职工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置职工代表的董事会成员。
这与现行的《公司法》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国有企业才会设置职工代表的董事会成员;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但不强制要求。
3、新增“外部董事”:二审稿新增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且应当由职工代表。
这与现行的《公司法》不同: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只要有职工代表的董事即可。
(三)思考
“外部董事”仍需补充规定:首先何为“外部董事”的界定不明。其次,外部董事的选任资格是什么?外部董事的职责是什么?与“内部董事”、“独立董事”有什么区别?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便操作。
二、董监高赔偿责任
(一)对比
(二)解读
1、新增“失职赔偿责任”:二审稿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对股东的监督失职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新增规定了如下几种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1)股东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抽逃出资。
(3)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4)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的。
2、新增“责任保险”:二审稿因为新增了董监高多种情形的失职赔偿责任,相应地新增规定公司可以为执行公司职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董事投保“责任保险”。
(三)思考
“责任保险”有如下问题待补充规定:二审稿只规定了董事失职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为监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投“责任保险”吗?另外,如果公司不投保,董监高个人是否可以自行投保。
三、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
(一)对比
(二)理解
二审稿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一般也由董事组成,但也留了个口子,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与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不同,二审稿回应了《民法典》“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也呼应了《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免除不具控制权的小股东也要承担清算义务及公司债务的责任。
通过二审稿可见,公司治理越来越趋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与董事的职权越来越大,那么其承担的义务也会越来越多,这也会推动董事任职越来越职业化,所以我们在二审稿中也看到了“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规定。
作者介绍:
曾志娜,德赛集团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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