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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下稱“一審稿”),這是自公司法1993年實施以來修改內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對於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言,具有裡程碑意義。

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二審稿”),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一審稿相比,此次二審稿著重在立法目的、股東出資責任、公司治理、董事責任、強制注銷等方面作出調整和優化,進一步規範了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將更好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通過比對二審稿的修改條款,梳理出此次公司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和變化,以便了解立法與執法趨勢,為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合規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本文先從公司法修訂變化之“董事制度與責任”著手梳理比對。

一、董事會成員變化

(一)對比

(二)解讀

1、董事會成員人數:無13人的上限限制。

2、新增“職工董事”:二審稿新增規定職工人數超過300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置職工代表的董事會成員。

這與現行的《公司法》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國有企業才會設置職工代表的董事會成員;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可以有職工代表,但不強制要求。

3、新增“外部董事”:二審稿新增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且應當由職工代表。

這與現行的《公司法》不同: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只要有職工代表的董事即可。

(三)思考

“外部董事”仍需補充規定:首先何為“外部董事”的界定不明。其次,外部董事的選任資格是什麼?外部董事的職責是什麼?與“內部董事”、“獨立董事”有什麼區別?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定,以便操作。

二、董監高賠償責任

(一)對比

(二)解讀

1、新增“失職賠償責任”:二審稿給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經營過程對股東的監督失職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新增規定了如下幾種與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

(1)股東非貨幣出資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

(2)股東抽逃出資。

(3)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

(4)違規減少注冊資本的。

2、新增“責任保險”:二審稿因為新增了董監高多種情形的失職賠償責任,相應地新增規定公司可以為執行公司職務承擔賠償責任的董事投保“責任保險”。

(三)思考

“責任保險”有如下問題待補充規定:二審稿只規定了董事失職的“責任保險”,公司可以為監事、審計委員會、高級管理人員的失職投“責任保險”嗎?另外,如果公司不投保,董監高個人是否可以自行投保。

三、審計委員會代替監事會

(一)對比

(二)理解

二審稿規定董事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組一般也由董事組成,但也留了個口子,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與現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股東為清算義務人不同,二審稿回應了《民法典》“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的規定。也呼應了《九民會議紀要》關於免除不具控制權的小股東也要承擔清算義務及公司債務的責任。

通過二審稿可見,公司治理越來越趨向“董事會中心主義”,董事會與董事的職權越來越大,那麼其承擔的義務也會越來越多,這也會推動董事任職越來越職業化,所以我們在二審稿中也看到了“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等規定。

作者介紹:

曾志娜,德賽集團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助理

曾志娜,德賽集團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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