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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
【编者按】对于律师及当事人而言,真正的胜诉并不仅仅在于获得胜诉裁判文书,而是当事人的诉求被履行完毕,取得想要的结果。今日肖峰博士带来的是徐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刘慎辉法官、徐州中院审管办主任李飞法官的文章,文章从“找准病灶”“预防未病”“治疗已病”三个维度对提升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性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值得学习!
【温馨提示】正文共计4000字,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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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瑕疵的识别
民事执行活动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执行依据明确具体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因此,只有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依据。实践中,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缺乏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有的难以准确界定义务主体、责任性质,有的难以有效锁定执行标的物等。凡此种种,都容易导致胜诉权益止步于执行程序门前或执行过程之中,更有甚者会成为债务人等规避执行、对抗执行的盾牌。
如何识别、预防、破解执行依据瑕疵,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从“找准病灶”“预防未病”“治疗已病”三个维度,对执行依据瑕疵情形的表现形式、如何防范和破解执行依据瑕疵等问题进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性的路径。
1
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
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给付时间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3
交付标的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4
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5
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
1.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未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如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之间对价款、违约金、房屋交付、协助办理初始登记等继续履行的内容发生争议。
6
其他情形
1.执行依据确定在某媒体上赔礼道歉,但未与该媒体沟通能否刊登该类信息,亦未对无法刊登时的补充责任予以明确。在执行阶段,因该媒体拒绝刊登赔礼道歉类信息,且双方当事人亦未能就变更媒体刊登达成一致,致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02-
立案、审判程序对执行依据瑕疵的防范
在立案、审判程序中,需要从“防范”执行依据瑕疵的“未病”维度出发,增强瑕疵防范意识,提高瑕疵防范能力。
一、立案程序中的提示和标注
1.立案时,向当事人提示可能面临的诉讼及执行风险,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具体流程,告知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准确身份信息、下落、联系方式,使其对诉讼及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
2.立案时,准确采集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其联系方式,确认执行案款接收账户等信息。审判部门或执行机构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当事人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更正。
3.立案时应向当事人释明诉状内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填写诉状以及确定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程序中的查明与释明
1.对诉讼标的物权属状态的查明。调查内容包括标的物有无被查封、冻结、扣押。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物,调查特定物特定化、个性化的信息;如果标的物是种类物的,调查种类物的种类、名称、型号等。
2.对诉讼请求是否变更的释明。审理涉及交付特定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诉讼案件时,诉讼标的物已经灭失、严重毁损等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无法排除妨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确实不宜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或标的物已经灭失的,应当引导当事人提出替代性金钱赔偿的诉讼请求。
审理涉行为给付内容的案件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向当事人释明,选择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替代性金钱给付,或者增加不履行行为时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
3.对审判权与行政权可能冲突的释明。诉讼请求中行为给付内容为协助转移登记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的,审判部门应当查明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等情况,避免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4.对增强调解协议可履行性的释明。引导权利人在调解协议中增加有利于协议自动履行的保障性条款。当事人在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的,应当具体明确,尽量避免使用附有多重条件或者若干假设性条件的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对调解协议处分的财产,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及现状。
5.在前述问题精细化处理的基础上,确保裁判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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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对执行依据瑕疵的化解
1.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不明确的,应结合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对有关争议内容进行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处理。
2.无法通过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对有关争议问题予以确定的,执行部门应组织当事人协商、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等方式,尽可能使执行内容明确后予以执行。
3.执行部门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的,应当以函询形式征求作出执行依据的相关部门的意见,由该部门对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说明,使执行内容明确。有关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部门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部分无法执行的,应当裁定驳回该部分执行申请;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4.对执行依据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审判部门已经认定但在裁判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前述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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