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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江蘇高院】 



【編者按】對於律師及當事人而言,真正的勝訴並不僅僅在於獲得勝訴裁判文書,而是當事人的訴求被履行完畢,取得想要的結果。今日肖峰博士帶來的是徐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劉慎輝法官、徐州中院審管辦主任李飛法官的文章,文章從“找準病灶”“預防未病”“治療已病”三個維度對提升生效法律文書可執行性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值得學習!

【溫馨提示】正文共計4000字,預計閱讀時間11分鐘


-01-

執行依據瑕疵的識別


民事執行活動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依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執行依據明確具體是執行程序啟動的前提,因此,只有權利義務主體明確、給付內容明確的生效法律文書才能成為執行依據。實踐中,有的生效法律文書缺乏明確具體的給付內容,有的難以準確界定義務主體、責任性質,有的難以有效鎖定執行標的物等。凡此種種,都容易導致勝訴權益止步於執行程序門前或執行過程之中,更有甚者會成為債務人等規避執行、對抗執行的盾牌。

如何識別、預防、破解執行依據瑕疵,是我們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要問題。在全面調研的基礎上,我們從“找準病灶”“預防未病”“治療已病”三個維度,對執行依據瑕疵情形的表現形式、如何防範和破解執行依據瑕疵等問題進行思考,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優化生效法律文書可執行性的路徑。

本不分我們主要探討執行依據瑕疵的識別,其防範和解決路徑留待下部分詳細闡述。


執行依據瑕疵,不僅包括客觀的形式瑕疵、內容瑕疵,還包括主觀的理解瑕疵等。只有準確識別執行依據瑕疵的“病灶”,才能“辨證施治”“對症下藥”。執行依據瑕疵主要表現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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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


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未列明身份證號碼;當事人是法人的,未列明組織機構代碼;當事人有曾用名或其他名字的,未在姓名後注明。如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不能確定義務主體的唯一性,誤將同名同姓的自然人作為義務人。
2.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其他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夥的,將訴訟代表人或負責人寫成法定代表人。
3.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未將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列為當事人。
4.執行依據首部與判決主文中的當事人名稱不一致。如判決主文對當事人使用簡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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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給付具體數額不明確或者計算方法、給付時間不明確導致無法計算出具體數額


1.執行依據確定分期付款的,未明確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付款賬號。如某調解書中約定在夏收後3個月內還款。
2.執行依據未明確本金或具體款項數額。如某調解書約定本金中的部分數額由雙方對帳確認後支付,具體數額待對賬後才能確定。某判決書中確定以購房款為本金,但卻未在事實認定、判決主文中對購房款的具體數額予以表述。
3.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內容以違約為條件或附有其他履行條件,但執行過程中對於是否違約、違約程度以及所附的履行條件是否具備等事項難以判斷。
4.執行依據引用原合同內容的,未對原合同相關條款予以查明。如某調解書中約定按原合同約定利息計算標準、支付期限,但並未載明利息和支付期限的具體內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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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標的物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

1.交付標的物為特定物的,執行依據對標的物表述不全面、不明確,不能使之特定化。如標的物是不動產的,未載明不動產權證編號、所在位置、面積以及有無附屬設施等信息。
2.交付標的物為種類物的,執行依據未明確標的物的型號、數量等。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鋼管300米、扣件300個,但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對鋼管、扣件的規格、成色以及返還不能時如何確定折價賠償額等發生爭議。
3.執行依據未對交付標的物的現實狀態以及占有狀態予以查明。如有的標的物在案件審理之前已經滅失,有的標的物占有狀態不明。
4.執行依據未對交付標的物權屬予以查明。如判決被告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某房產返還原告,但執行過程中才查明某房產在案外人名下。
5.執行依據未對交付標的物是否設定物上負擔、是否已被征收、是否被查封等問題予以查明。
6.執行依據未對標的物無法交付情況下的補充責任予以明確。
7.執行依據未對交付標的物的附隨義務予以明確。如交付不動產的,未對不動產內裝潢、家具家電、戶口遷出等問題予以處理。
8.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中,判決返還的,未明確返還時間、返還範圍、返還面積等,未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事項作出處理。
9.抵押權糾紛中,涉及數個抵押借款合同,且數個合同指向不同的抵押權。判決主文未明確抵押權對應的債權,亦未明確債權的優先受償範圍,致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與其他執行債權人對優先債權受償範圍等發生爭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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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履行的標準、對象、範圍不明確

1.探視權糾紛中,確定子女探視權的,未明確探視的方式、具體時間和地點,以及交接辦法等,亦未對協商無果的後續處理予以明確。
2.房屋裝潢糾紛、產品質量糾紛中,判決修理的,未明確修理程度、方式、時間,也未判決修理不能的補充責任。
3.判決承擔清理責任的,未對清理範圍、清理時間、清理方式等予以明確。
4.排除妨害糾紛中,對障礙物的表述不明確、不具體,判決拆除的,未明確拆除的範圍、位置等。
5.修理、重作、更換糾紛中,修理程度及重做、更換的標的物特征不明確不具體,修理、重做、更換不能的情形下沒有替代履行內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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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繼續履行合同,但對繼續履行的權利義務,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體內容不明確

1.判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未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如執行過程中,執行當事人之間對價款、違約金、房屋交付、協助辦理初始登記等繼續履行的內容發生爭議。

2.勞動爭議糾紛中,判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未對勞動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具體職位類型、薪金報酬等予以明確,亦未明確履行不能的賠償數額。
3.社會保險糾紛中,判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金,未在判決前向相關職能單位征詢能否續交,可能導致審判權與行政權的沖突。
4.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特殊動產買賣合同等糾紛中,判決被告協助不符合購買條件的主體辦理商品房、特殊動產等過戶登記,因當地對商品房、特殊動產有限購政策,導致審判權與行政權產生沖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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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1.執行依據確定在某媒體上賠禮道歉,但未與該媒體溝通能否刊登該類信息,亦未對無法刊登時的補充責任予以明確。在執行階段,因該媒體拒絕刊登賠禮道歉類信息,且雙方當事人亦未能就變更媒體刊登達成一致,致案件執行陷入困境。

2.訴訟費用負擔中,涉及鑒定、保全、公告等費用的,未明確負擔主體、負擔數額、負擔方式;存在多個被告時,訴訟費用的負擔主體不明確,數額不具體。
3.判決雙方互負義務的,未明確履行義務順序。如要求對方支付款項,對方反訴要求開具發票的,未明確履行義務先後順序,也未明確開具票據種類、方式、數額、時間等。

-02-

立案、審判程序對執行依據瑕疵的防範


在立案、審判程序中,需要從“防範”執行依據瑕疵的“未病”維度出發,增強瑕疵防範意識,提高瑕疵防範能力。


一、立案程序中的提示和標注


1.立案時,向當事人提示可能面臨的訴訟及執行風險,說明申請財產保全的必要性和具體流程,告知其提供對方當事人的準確身份信息、下落、聯系方式,使其對訴訟及執行結果有合理預期。

2.立案時,準確采集公民身份證號碼和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確認送達方式、送達地址(電子送達地址)及其聯系方式,確認執行案款接收賬戶等信息。審判部門或執行機構在案件辦理中發現立案部門采集的當事人信息不全面、不準確或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補充或更正

3.立案時應向當事人釋明訴狀內容、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法律後果,引導當事人正確填寫訴狀以及確定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程序中的查明與釋明

1.對訴訟標的物權屬狀態的查明。調查內容包括標的物有無被查封、凍結、扣押。如果標的物是特定物,調查特定物特定化、個性化的信息;如果標的物是種類物的,調查種類物的種類、名稱、型號等。

2.對訴訟請求是否變更的釋明。審理涉及交付特定物、恢複原狀、排除妨礙等訴訟案件時,訴訟標的物已經滅失、嚴重毀損等不能恢複原狀或者無法排除妨礙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確實不宜恢複原狀、排除妨礙或標的物已經滅失的,應當引導當事人提出替代性金錢賠償的訴訟請求。

審理涉行為給付內容的案件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的性質向當事人釋明,選擇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替代性金錢給付,或者增加不履行行為時給付金錢的訴訟請求。

3.對審判權與行政權可能沖突的釋明。訴訟請求中行為給付內容為協助轉移登記不動產、機動車等財產的,審判部門應當查明當事人辦理轉移登記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部門管理規定等情況,避免審判權與行政權的沖突。

4.對增強調解協議可履行性的釋明。引導權利人在調解協議中增加有利於協議自動履行的保障性條款。當事人在協議中設定違約責任的,應當具體明確,盡量避免使用附有多重條件或者若幹假設性條件的調解協議。能夠即時履行的,應當督促當事人即時履行完畢。對調解協議處分的財產,應當查明財產的權屬及現狀。

5.在前述問題精細化處理的基礎上,確保裁判文書權利義務主體明確、給付內容明確。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03-

執行程序對執行依據瑕疵的化解

生效法律文書瑕疵並非全部不具有可執行性。對於生效法律文書存在瑕疵的案件,執行程序中應當堅持分類處理原則。對於能夠在執行程序中解決的,應盡最大努力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力;對於無法通過執行程序解決的,依法駁回執行申請。

1.對於生效法律文書主文內容不明確的,應結合事實認定及裁判說理對有關爭議內容進行認定,經合議研究後予以處理。

2.無法通過事實認定及裁判說理對有關爭議問題予以確定的,執行部門應組織當事人協商、鼓勵當事人自行協商、促使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履行等方式,盡可能使執行內容明確後予以執行。

3.執行部門無法通過自身努力解決的,應當以函詢形式征求作出執行依據的相關部門的意見,由該部門對執行內容予以補正或者說明,使執行內容明確。有關部門未及時答複或者不予答複的,執行部門應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部分無法執行的,應當裁定駁回該部分執行申請;部分無法執行且該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應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4.對執行依據中的文字、計算錯誤以及審判部門已經認定但在裁判主文中遺漏的事項,可以補正或說明的,執行部門應當按照前述方式處理。


盡管訴訟服務不斷升級、立案程序持續優化、審判效率穩步提升,但如果判決的內容不明確、不具體,終將導致上述的一切努力大打折扣。
從這個角度看,勝訴權益的實現,不是執行程序的“獨角戲”,更是立案、審判、執行程序合力奏響的“大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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