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在員工手冊中事先告知公司提供的辦公設備、郵件系統等都是用於辦公用途,默認其中的信息屬於公司,不屬於隱私,公司此後可以直接處理?
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法》,我們建議把它放在同意的範圍內。因為現在好多公司,是允許個人使用個人電腦用來辦公的。我們建議還是要有這樣的條款,讓員工同意公司對於這樣的一些設備中的一些信息進行處理。同時也是確認這樣的行為,是屬於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不過,假如說你真正涉及到非常隱私的個人內容的話,最後就就會又涉及到我們分享個人案例,就是個人隱私跟用人單位的知情權的邊界在哪?上海有一個案例,就是因為單位給員工發放手機,員工交上了以後,因為單位在手機中發現了一通錄音是員工跟經銷商的一些溝通內容,錄音的內容能夠證明員工是存在違紀情形的。證據當時被認為是非法的證據。上海法院認為雖然手機是公司發的,但是這裡邊的內容是涉及到通信自由,涉及到個人的隱私。所以從我們的角度,《個人信息保護法》出來以後,確實是對我們新的一些挑戰。我們之前有些證據能用,可能現在不能用了。
為了增加這些證據能夠繼續被使用,被認為是合法證據這樣的可能性,我們能做的就是完善這樣的一些法律文件,去做信息的處理,滿足要麼是同意,要麼是確認必須這樣的情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