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應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
(二)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後簽訂的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