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承包人未具備建築業企業資質,竣工驗收時取得了建築業企業資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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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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