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銷商既有地域限制,也有客戶限制的情況下,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縱向非價格壟斷協議的風險?
當前執法機構對於縱向價格類壟斷協議的處理態度較為明確,采取“原則禁止+例外豁免”的處理方法;然而對於非價格類縱向壟斷協議的處理尚無定論。《反壟斷法》修訂案中明確提出“安全港”的概念,而市場監管總局所出臺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中也對“安全港”有所提及。該規定以 15%市場份額為限,若經銷商和供應商的市場份額未達 15%,則推定其不產生反競爭的效果。大體而言,判斷縱向協議是否存在反壟斷風險的關鍵在於其市場份額是否超過安全港所規定的標準,若未達到,則風險相對較低。此外,也需要注意限制措施的尺度把握,結合具體行業的特點和行業內的市場競爭情況,施加合理程度的地域限制、客戶限制以及鎖定比例,從而實現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