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一般原則下屬於作者,那麼實踐中如何有效區別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舉證需要特別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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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作者創造的產物,具有較高的作者的屬性。個人理解職務發明也是歸屬於作者的,只是制度上將單位推定為作者。發明是技術方案,作品屬於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等。舉證方面要注意創作的過程即研發是否是本職工作、是否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等等內容。要注意回歸法律文本、回歸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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