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特許人作為經營資源使用的注冊商標,是通過多層轉讓取得的,每一層轉讓都要通過相關的轉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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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商標授權許可鏈條的問題,一般而言,司法實踐中,只要司法實踐的鏈條向上是清晰可溯的,就可以作為權利人,並非一定需要最原始權利人對末端的進行授權。實踐中也會經常發生,就是一物多賣,對於無形財產此類問題較多,實踐中一般認定在先的合同的效力,對於在後的,第二手的效力不能覆蓋第一手效力,哪怕經過公證,都不行。只要清晰可訴的,權利就是紮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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