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前期使用的協議是MIT,後期就變成了GPL3.0。此時,對於後發布者如何處理的問題。首先,我們要正確地理解開源協議是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如果後來者首先看到了MIT,那麼基於MIT的協議,當然可以商用。即便原始權利人將MIT變更為GPL3.0,後續的使用人也不是必然要遵從新的GPL3.0,因為原始權利人違約。
就像羅盒公司的案例。VirtualApp從2016年7月8日的版本開始引入開源協議,起初為LGPL3.0協議,2016年8月12日更換為GPL3.0協議。2017年10月29日,原告在VirtualApp後續開源版本中刪除“適用GPL3. 0協議”的表述。這種方式是一種自我違約。這種自我違約並不必然適用到後續的開發者,所以原告要自己承擔不利後果。所以本案中在2016年8月12號已經適用了GPL3.0,那麼就應當受其約束,雖然後續中刪除了但也應當受到約束。
當然,在此過程中也要做好防範,剛開始原始權利人使用的是MIT開源協議,但後來使用GPL3.0,此時,一定要取證、固定證據,可用電子存證取證的方式進行固定。日後,一旦被訴侵權就有證據進行主張,否則,被控侵權人容易難以主張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