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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蘭臺律師事務所】 




作者:賈雯


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並從事非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的航空器。通俗來講就是一種由無線電遙控設備或自身程序控制裝置操縱的無人駕駛飛行器。無人機機動性能好,使用方便且生存能力強,因此在軍事領域得到了廣泛的使用。不僅如此,由於無人機的能力強、成本低的特點,其在民用領域也掀起了一陣熱潮。由於缺乏相應的管制,現在社會上擁有無人機的主體身份廣泛,企業、機關、組織、個人都可以購買無人機。但是伴隨著高科技產品進入尋常百姓家的同時,民用無人機的使用也產生了許多不可忽視的法律問題,其中最為顯著地就是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問題。民用無人機可以在高空拍攝且十分清晰,也正因為這一特點,航拍也為越來越多的人所熱衷,這也是引發侵犯隱私權的源頭。無人機航拍不僅威脅到公民私人住宅內的隱私,還涉及到公民在公共場所的隱私保護問題。


01 隱私權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人們最開始是有隱私的概念的,隱私是指不願告人的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既然人有隱私且是不願意告人和公開的,那麼就說明隱私是需要被保護的,於是就衍生出了隱私權這一概念。這項權利是法律授予並且受法律保護的。在《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我國並沒有對隱私權有一個系統而完善的保護,只是將它作為名譽權項下的一個分支進行保護的,即侵犯隱私達到一定程度時,即認定為名譽權侵權。而在《侵權責任法》中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而被保護,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總則》也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加以確定和保護,並將其和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並列在同等地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認定也終於有法可循。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共7編,第四編是人格權。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的特色,從《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的寥寥數個條款,擴充為由51個條文組成的獨立一編。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也與名譽權、肖像權等其他人格權一樣獨立成章。由此可見,隱私權的保護地位得以上升,這也反映了當下社會對隱私權保護的強烈願望,人們對於民用無人機侵犯其隱私權產生訴求也就有據可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了“隱私”的定義:“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因此,隱私權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其內涵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私人生活安寧權;二是私人秘密不為他人知曉的權利。生活安寧突出的是生活不被打擾、妨礙的狀態,私人秘密突出對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的保密,不為他人知曉。

從隱私權的定義可以歸納出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的構成要件,侵害隱私權行為需具備五個構成要件:行為客觀上違背了他人保留自己隱私的意願、行為給他人隱私造成的損害、他人的隱私與公共利益無關、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民用無人機的使用究竟是否構成侵犯公民的隱私權,關鍵在於看其行為是否滿足侵犯隱私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首先,居民在其住宅內的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定是不願意被他人搜集和公開的,而且就居民對於民用無人機侵犯其隱私權的控告來看,民用無人機的航拍行為違背了他人保護自己隱私的意願,是未經他人同意的;其次,只要是行為人運用其無人機發生了非法刺探、搜集、侵擾他人隱私的行為即是對他人的隱私造成了損害事實,不論其將隱私內容用於何種用途,因為侵犯他人的隱私沒有可以補救的方法,其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對他人隱私的損害;再次,行為人運用無人機侵犯他人的隱私的內容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民用無人機在公共場合或者是在他人的私人領域航拍所得的內容可能會涉及公共利益或個人利益,只有涉及公民個人利益的部分會被認定為侵犯他人的隱私;再次,無論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獲取他人隱私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均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最後,行為人利用無人機窺探、搜集他人的隱私一定是存在主觀過錯的,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的隱私的行為,只是故意是其希望或者放任自己實施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而過失是行為人由於過失而實施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故意的過錯要大於過失,因而其侵權責任也要大於過失。



02 民用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表現


隨著民用無人機廣泛出現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關於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事件頻頻發生:

2017年7月2日晚,西安市有男子利用無人機,直播拍攝到的一女子在家裸居的畫面,當時觀看直播的觀眾達100多人。事後,有人去派出所報案並提交了男子的相關直播證據。7月4日晚10時許,民警在西安市未央區某城中村內,成功將違法行為人金某抓獲。經審查,違法行為人金某對其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次日,公安經開分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金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2018年5月,某校一學生操控無人機在學生宿舍附近盤旋。學校配合公安機關查清事實後作出通告,學校已對操作無人機等相關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並將制定完善無人機校園飛行等相關管理辦法,消除安全隱患。

(一)公共場合航拍侵犯公民隱私權

無人機航拍“偷窺”及大地侵犯了公眾在公共場合的隱私權。在很多公眾場合,可以經常看到無人機盤旋在上空進行航拍,學校上空、廣場上空、公園上空等等;此種現象舉不勝舉,需要說明的是,公眾的隱私不僅是在自己的私密空間需要保護,在公眾場合也是具有隱私權的,同樣也需要受到保護。即便是在公共場合,自然人的個人活動或者社會活動也有可能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活動,也可能包含公民的各種私人信息,在很多情況下公民也是不願意為他人隨意拍攝和使用的,因此在公共場合航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存在很大的可能性。當然,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利用無人機在公共場合進行監視並且保證這些監視圖片或者錄像不用於其他非法用途還是應當被允許的,且這一行為通常是公權力主體實施的。

(二)私人領域航拍侵犯公民隱私權

通過網購平臺搜索發現,隨著技術日漸完善,無人機的價位逐步降低,幾百元即可購入一臺高清航拍的遠距離遙控無人機,通過月銷量足見無人機需求、應用之廣泛。對於在住宅小區內使用,基於自己的需要進行個人拍攝的行為,其他居民普遍不滿,稱其嚴重地侵犯了住戶的隱私權。民用無人機愈發先進的高清攝像功能,可清楚拍攝到居民戶內景象及活動,個人隱私一覽無遺,民用無人機在住宅小區內航拍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隱私權是毋庸置疑的。從其行為和構成要件來看,行為人多數是故意也可能存在個別過失的主觀狀態違背居民保留自己隱私的意願,對居民的住宅等私密空間進行拍攝,對居民的隱私造成了損害,因此行為人運用無人機在小區內進行拍攝的行為實屬侵犯他人隱私權。



03 民用無人機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形成原因


(一)對於民用無人機的侵權問題存在立法缺失

由於民用無人機憑借其獨特的優勢迅速的普及,我國目前尚未制定法律法規規範其使用,就暴露出了民用無人機存在的諸多問題,體現了立法滯後性,這也是在日新月異的科技社會需要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盡管目前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範著我國的航空領域的飛行活動,例如1995年頒布的《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1996 年頒布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2011修訂),2003 年頒布的《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以及1987 年頒布的《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等,並且任何民用航空器也應當遵守規定。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中並不存在約束民用航空器不得侵犯他人隱私的條款,民用無人機的使用僅根據已有的法律還不能認定為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即該行為的侵權認定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二)民用無人機的登記管理規定存在不足

由於社會上對於民用無人機的使用請求予以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2017年5月17日中國民航局官方網站上宣布: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民航局於5月16日下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進行實名登記。該規定雖然是為了規範民用無人機的合理使用而出臺,但其還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並不能根本的解決民用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問題。

首先,該規定的適用範圍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無人機。即規定意味著其只規範和約束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無人機,那250克以下的民用無人機無需實名登記制,即便其從事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的航拍行為,也無法適用本《規定》追究其責任。

其次,該規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且與隱私權保護的相關性低。規定中指出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規定實施實名登記和粘貼登記標志,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監管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該規定的效力等級較低是一方面的問題,違反規定的後果概括模糊,沒有懲罰性措施這樣的保障性條款也是其執行力弱的主要原因。可以說民用無人機的實名認證登記基本全憑個人自覺,很多用戶在沒有取得無人機駕駛資格證和未實名注冊的情況下直接使用。由此可見,該規定中的實名登記制不僅不與隱私權的保護相關並且不具有強制的執行力。



04 針對民用無人機的使用對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建議


(一)確定公民隱私權的一般範圍

隱私權的認定具有一定的主觀性,每個人對隱私都有自己的解讀,所以隱私權的範圍無法確定,自然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也就無法認定。就民用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權這一問題來說,行為人認為其拍攝內容不屬於隱私內容,而被拍攝者則認為行為人拍攝內容侵犯到其隱私,究竟如何認定,既然無法對公民的隱私權的範圍進行嚴格的認定,我認為應當將公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所刺探、搜集到的公民不願意為人所知的公民的私人信息認定為公民隱私權的一般範圍。這裡主要強調兩點:一是公民不知情,二是公民不願為人所知。這兩點是確定行為人是否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普遍性前提條件,也是公民隱私權的一般邊界。

(二)制定、細化民用無人機行業規範和細則

盡管制定民用無人機的管理條例和規範需要繁雜的程序和步驟,但是基於目前該領域出現的諸多問題,這個問題是我們必須面對的。不僅要制定、細化民用無人機行業規範和細則,還需完善管理人員、相關機構等相關配套,加強對民用無人機的監管。特別針對保護公民的隱私這一問題,民用無人機在什麼地方可以飛,哪一個部門可以管理民用無人機的飛行,民用無人機的駕駛員的需要具備的條件等等都是需要明確的規定加以確定。因此,制定民用無人機的地方管理條例將這些潛在的問題以規定的形式確定下來,不僅可以促進民用無人機的飛行合法化,而且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公民的隱私被侵犯。

(三)加強民用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行為的懲罰力度

除呼籲制定民用無人機行業詳細規定以外,我國目前已經有一些規定航空領域飛行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等,這些規定在盡其所能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方面是由於規定不夠細致,導致很多問題沒有被涵蓋,另一方面就是執行力較弱且懲罰性措施不完善,這也是近年來,民用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權大行其道的首要原因。在制定民用無人機管理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規時,加入駕駛民用無人機的禁用條款以及違法飛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懲罰性措施就極為必要,例如沒收其無人機、取消其駕駛資格、收取罰金等等。只有規定嚴格的懲罰性措施並且依法執行,才能從根本上約束“黑飛”行為。當然涉及民用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的問題,除需進行上述懲罰外,行為人還需根據其侵權責任對受害者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采取懲罰性賠償措施,在立法上加強民用無人機侵犯公民隱私行為的懲罰力度,嚴懲其行為,不僅能夠預防此類行為的發生還能夠對更多的民用無人機使用者起到示範作用。

民用無人機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問題亟待解決,主要是需要兩方面的努力,一方面是確定隱私權的範圍,精確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的構成要件;另一方面是嚴格監管民用無人機的使用,制定系統化的法規和條例。只有這兩方面有機結合才能更好地規範無人機的使用並有效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受侵害。



參考文獻:

[1]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4年。

[2]樊佳貝.[論隱私權的民法保護].D

[3]張俊傑.[淺議我國民用無人機的立法規制].D



圖片

作者:賈雯  律師

法律顧問研究中心

jiawen@lantai.cn

法律顧問研究中心律師,先後在律師事務所、互聯網企業、國企工作,擅長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在不良資產管理、民商事訴訟、合規管理等方面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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