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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國有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是指國有企業產權在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在特定國有企業之間無償轉移的經濟行為,尤其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較為常見。
國有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是國有資產轉讓的特殊形式,不同於在支付合理對價基礎上的正常交易行為,該行為是基於國有資產管理需要而對國有產權行政化的無償調整,對劃轉雙方主體資格進行嚴格限定,劃轉行為需經國資主管部門批準後才能操作,具有國有資產內部行政管理的特點,帶有一定的封閉性。
在符合劃轉條件的情形下,其對比國有資產轉讓場內交易、非公開協議轉讓具備一定優勢,比如無需評估及支付對價,更為簡便。
無償劃轉不屬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規範的國有資產交易範疇內,不適用於32號令,適用的法規主要為:

  •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

  •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務院國資委,國資發產權〔2009〕25號);

  • 《關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務院國資委,國資發產權〔2014〕95號);

  •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令第36號)。

一、無償劃轉主體合規提示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雙方主體被嚴格限定為國有全資主體(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一人公司、國有全資企業)。
從根源來說,劃轉雙方主體的100%所有者(出資人)為國資,劃轉系國資主管部門出於戰略整合、加強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等需要,為保障和促進國有資產的有序流動,在劃轉標的最終所有者(國家)不變的情況下進行的調整。
簡言之,從左口袋掏到右口袋,都在一個人身上。因此,劃轉雙方的主體資格是考慮無償劃轉能否適用的一個首要的問題。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可以進行無償劃轉,但兩個政府部門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或者兩個國有獨資公司出資設立的企業能否進行無償劃轉?
很明顯,雖然前述情形下的企業並非國有獨資,但實質上全部是國有出資,其進行無償劃轉並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似乎是可以的,但法律依據何在?
對此,國務院國資委於2014年出臺《關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或國有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經雙方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權可以實施無償劃轉。據此,國有全資企業亦具備無償劃轉的主體資格。
二、無償劃轉標的範圍合規提示
盡管無償劃轉的法律規定均明確國有產權(股權)的劃轉,但無償劃轉標的範圍並不僅僅局限於國有產權(股權)。
《無償劃轉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實物資產等無償劃轉參照本辦法執行。”根據該規定,法規中並不禁止無償劃轉範圍擴大到實物資產等資產,並且明確了實物資產等無償劃轉參照國有股權劃轉的規定執行。從過往案例來看,國有資產劃轉一般是參照國有股權劃轉的規定來進行的。
關於無形資產(比如專利)能否作為劃轉標的的問題,鑒於相關法規中並未禁止專利作為劃轉標的,劃轉雙方主體系國有全資主體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且從巨潮資訊網上披露的相關公告來看,已有以專利作為無償劃轉資產的先例,因此,傾向性認為專利是可以納入無償劃轉標的範圍的。

三、無償劃轉程序合規提示

1.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可行性研究

產權無償劃轉前,劃出方和劃入方應分別進行可行性研究,形成無償劃轉可行性論證報告。無償劃轉可行性論證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被劃轉企業所處行業情況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
(2)被劃轉企業主業情況及與劃入、劃出方企業主業和發展規劃的關系;
(3)被劃轉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或有負債情況;
(4)被劃轉企業的人員情況;
(5)劃入方對被劃轉企業的重組方案,包括投入計劃、資金來源、效益預測及風險對策等;
(6)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配合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企業重組的需要,將被劃轉企業產權由劃出方無償劃轉至劃入方,需從有利於優化被劃轉企業等的產業結構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等角度考慮。
因此,無償劃轉要求被劃轉企業的主營業務應與劃出方和劃入方的主業和發展規劃情況相適應。

2.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職工安置是國有企業實施經濟行為必須要考慮的事項,如無償劃轉行為涉及被劃轉企業職工的調動、勞動合同變更,需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並經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如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不涉及職工分流安置事宜的,則可不單獨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3.劃出方制定債務處置方案並通知債權人

無償劃轉區別於產權轉讓等經濟行為的一大特點是劃出方無償將產權或資產移轉給劃入方,相當於變相減少了劃出方的資產,導致劃出方償債能力下降,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因此法律規定要確保劃出方債權人知悉無償劃轉事項,但並未明確要求債務處置方案及無償劃轉行為要取得債權人同意,這就意味著債務處置方案由劃出方及國資監管機構審議通過即可。
實踐中,劃出方通知債權人甚至取得債權人對無償劃轉行為的認可也是出於確保無償劃轉行為有效性、維護無償劃轉雙方利益角度考慮:
  • 一方面,如劃出方在無力清償債務或者償債能力明顯較弱的情況下,仍向劃入方轉移資產,劃出方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劃出方債權人利益,債權人有權要求劃出方在無償劃轉資產數額範圍內要求劃出方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如劃出方無償劃轉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該無償劃轉行為。

    作為無償接收國有產權的劃入方,在接收無償劃轉股權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劃出方已存在資不抵債情形的,劃入方配合劃出方劃轉產權的行為存在過錯,侵害了劃出方債權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應在接收國有產權範圍內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 另一方面,目前法律法規並未對被無償劃轉的國有產權是否實繳作出允許或禁止性規定,實踐中也存在將未實繳的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至劃入方的情況,被劃轉的國有產權實繳義務隨之轉移至劃入方,如劃入方存在較大的債務負擔,明顯不具備實繳被劃轉企業注冊資本的能力,被劃轉企業劃轉至劃入方後,劃入方或劃出方對外產生債務,相關債權人可能主張劃入方並不具備被劃轉國有產權的實繳能力,劃出方和劃入方的無償劃轉行為串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前述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對責任的認定與分擔仍存在爭議,但已有法律學者關注到“當事人合謀將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給明顯缺乏認繳能力的受讓人時的債權人保護”問題。

因此,實施無償劃轉應充分、全面考量劃出方、劃入方資產的情況,妥善處理雙方債權債務,避免產生糾紛。

4.審計、清產核資及評估

無償劃轉應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無需再進行評估,但被劃轉產權/實物資產用於實繳公司注冊資本並引起實收資本變動的,應當對該資產用於實繳的部分進行評估。
如未進行評估直接按照劃轉時的審計或清產核資結果記入實收資本,而前述資產的評估價值低於其認繳注冊資本的,出資人可能被認定為出資不實,債權人或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資人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考慮到無償劃轉是在國有獨資/全資企業之間進行,原則上不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以下無償劃轉事項,可依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審計報告或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直接進行賬務調整,並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
(1)由政府決定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本級國資監管機構其他所出資企業的;
(2)由上級政府決定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在上、下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之間的無償劃轉;
(3)由劃入、劃出方政府決定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在互不隸屬的政府的國資監管機構之間的無償劃轉;
(4)由政府決定的實施政企分開的企業,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國資監管機構持有的;
(5)其他由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重組需要決定的無償劃轉事項。

5.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內部決策

在對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事宜進行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劃出方和劃入方應依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內部決策:
  • 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已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審議;

  • 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

  • 尚未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

  •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劃入方(劃出方)的,無償劃轉事項由董事會審議;不設董事會的,由股東作出書面決議,並加蓋股東印章。

“三重一大”的決策規定明確要求國有企業將黨建工作寫入公司章程,實踐中,大部分國有企業均在章程明確公司設立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同時明確將黨組織決策作為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前置程序。
因此,如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行為還需經劃出方、劃入方的黨組織審議。

6.擬訂、簽署無償劃轉協議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事項經內部決策及審批機構批準後,劃出方和劃入方簽署的無償劃轉協議方生效,在無償劃轉協議生效前,雙方不得履行無償劃轉協議約定的內容,無償劃轉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劃入劃出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2)被劃轉企業的基本情況;
(3)被劃轉企業國有產權數額及劃轉基準日;
(4)被劃轉企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5)被劃轉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以及或有負債的處理方案;
(6)劃轉雙方的違約責任;
(7)糾紛的解決方式;
(8)協議生效條件;
(9)劃轉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7.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批準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通過劃出方和劃入方內部決策後,還需上報國資監管機構或主管部門(下稱“審批機構”)批準,根據劃出方、劃入方的性質及審批機構的不同,批準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機構也有所不同:
  • 企業國有產權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的,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 企業國有產權在同一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共同報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 企業國有產權在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依據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系,由所出資企業分別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 實施政企分開的企業,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和主管部門分別批準;

  • 下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分別批準。

劃出方和劃入方遞交相應審批機構審批的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材料包括:
(1)無償劃轉的申請文件;
(2)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有關無償劃轉的決議;
(3)劃轉雙方及被劃轉企業的產權登記證;
(4)無償劃轉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5)劃轉雙方簽訂的無償劃轉協議;
(6)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或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清產核資結果批複文件;
(7)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
(8)被劃轉企業職代會通過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有關文件。

8.產權變更手續

無償劃轉行為經批準後,劃轉雙方應當依據相關批複文件及劃轉協議,進行賬務調整,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
需注意的是,如被劃轉的資產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一並轉移。
土地、房產產權證書是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的必備要件,因此涉及到房地產轉讓的,在實施無償劃轉前,需核對土地、房產是否具有產權證書、產權證書與實物是否一致,如果土地、房產沒有產權證書或產權證書所載內容與實物不一致,可能存在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風險。
另外,按照房地產轉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符合規劃並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依法轉讓,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重新下發劃撥決定書;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照法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其授權經營期限內,經被授權經營的集團公司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轉讓時,須報原批準機關,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從其約定。

9.上市公司特別的程序

相較於非上市國有企業產權的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需更為謹慎,避免引起糾紛影響上市公司經營發展,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時,應向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主要債權人對無償劃轉的無異議函、劃入方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重組計劃或未來三年發展規劃(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審核文件。
根據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結 語

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無需支付對價,如不導致國有股權發生變更亦無需進行資產評估,加之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加持,相較於其他國有產權交易形式具有明顯的成本和程序優勢。
但亦應注意到,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對主體性質、交易目的、適用情形、審批流程均有嚴格限制,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應當加以關注。
(編輯:關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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