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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在處理企業日常法律事務中,常常需要審核軟件開發合同,經檢索,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是常見的民事爭議類型,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中最為常見的爭議焦點在於開發方是否按合同約定標準交付軟件,因此有關交付、驗收的標準、方法的約定是合同審核要點。本文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研判,對類案的審理思路進行分析,總結審核軟件開發合同驗收條款的實務啟發。

一、司法案例及裁判要點

1.雙方約定了合同的驗收標準,開發方僅完成部分合同義務的,未全部完成並驗收的,視為根本違約。

在廣州市行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聯合大數據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最高法知民終105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並不同於勞務合同,評判是否履行合同義務的標準在於開發方是否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軟件,而不是開發方是否實際投入了開發成本。如果系開發方的違約行為導致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軟件,即使其已經投入了相應的成本或者已經開發完成大部分功能,只要開發方構成根本違約,委托方仍有權要求開發方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涉案合同的解除系行心公司違約行為造成,行心公司應當承擔合同解除的不利後果。

2.開發方交付的軟件雖不符合合同約定,但交付產品後,雙方協商更改,且委托方最終使用了更新後的產品,視為開發方完成交付義務,委托方需支付開發費用。

在山東億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幫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最高法知民終2522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雙方相關聊天記錄的內容可知,雙方在開發軟件的過程中,對軟件的界面、手機定位車輛功能、軟件更新計劃、軟件上線服務器、上線運行過程中對軟件相關改進、在後臺大屏幕顯示前臺物流信息功能等進行了磋商、更改,且根據億順公司的決定,在軟件沒有測試的情況下就於2018年8月3日直接上線運行,上述事實均屬於基於雙方合意對合同的實際履行進行了變更。根據在案事實,鑒於幫聚公司已經完成了涉案軟件的開發,在該軟件上線後進行了七個版本的修改,且根據億順公司在相關的轉讓說明書中披露的累計用戶數及訪問時長,涉案軟件上線後亦在一定時間內處於使用狀態,原審法院在判決解除合同後,根據涉案合同的性質、涉案軟件開發完成情況等,酌情判決億順公司向幫聚公司支付部分軟件剩餘開發款30萬元,並無不當。

3.委托方在試用產品未提出異議,且怠於驗收的,應當視為驗收合格。

在廣東中設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國民運力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最高法知民終1824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設公司作為涉案軟件開發合同的委托方,應積極對軟件進行測試驗收並及時反馈具體情況。涉案合同雖約定了60天的試運行期,但中設公司在試運行期間未提出任何明確、具體的書面反馈意見,反而主動向運力公司索取軟件源代碼、數據庫、測試用例、測試報告、操作手冊等文檔資料。在此情況下,中設公司怠於履行合同約定的驗收義務,拖延不予驗收,應視為涉案軟件已驗收合格。原審法院認定運力公司已完成開發工作、軟件驗收合格並無不當。中設公司雖主張運力公司交付的軟件僅為演示版本,沒有後臺程序,但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其該項主張亦與前述行為不相符,故對中設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4.委托方雖未簽署驗收通過的文件,但對開發方交付的產品未提出異議,且已要求開發方開具尾款發票,應當認定符合驗收條件。

在北京數字佳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摩卡軟件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1249號民事判決書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軟件是否符合驗收條件問題。在涉案軟件交付過程中,摩卡軟件公司與數字佳信公司的郵件內容均為交付源代碼、進行驗收、索要軟件配套文檔等。摩卡軟件公司從未向數字佳信公司表示涉案軟件存在缺陷或問題,亦未對涉案軟件提出任何修改意見,反而主動要求數字佳信公司開具尾款發票。數字佳信公司開具發票後,摩卡軟件公司也對尾款發票予以簽收。結合雙方關於開發成果驗收後正式上線再開具尾款發票支付尾款的合同約定,應當認定數字佳信公司交付的軟件基本符合合同驗收約定。


二、實務啟發審核要點

筆者通過檢索案例,選取以上幾宗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軟件開發合同司法判例,從委托方及開發方的不同角度,淺析法務在擬定、審核軟件開發合同中驗收條款要點:

1.對委托方而言

認定軟件開發方是否履行合同義務的通常標準在於開發方是否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軟件成果。由於開發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其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軟件,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即便開發方已經投入了相應的成本或者已經開發完成部分功能,委托方仍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委托方在擬定軟件開發合同時,應當明確如下內容:

明確驗收標準,軟件開發合同如對功能開發需求及驗收標準約定不明確,可能導致開發方交付的產品與委托方要求的產品有較大的差異,筆者在工作中處理過雙方對驗收標準不同理解的實務,由此產生責任推诿。因此,筆者建議在擬定軟件開發合同時,應當邀請技術部門人員參與,並與實際使用者溝通細節。如雙方確無法在合同簽署時確定驗收標準的,至少應當有兜底條款,如要求開發方交付的產品應當滿足委托方的使用目的,或明確約定以軟件上線、正常運行為交付要求。

明確驗收方法,因大部分的軟件開發合同交付往往會存在分階段交付的情況,因此合同也約定分階段付款,因委托方除與開發方簽署合同外,還會與客戶簽署合同約定交付產品時間及標準,因此,為了不承擔與客戶的合同中違約責任,委托方在階段驗收時發現開發方存在技術問題,但繼續要求開發方交付設計、測試、上線等階段,且按階段付款。

關於已付款或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默示驗收,本文也選取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可以視為通過驗收,因此,建議委托方對於階段性驗收已發現的問題,切莫采取默示或拒絕驗收等處理方式,應當明確作出不符合驗收的表示,並要求對方限期改正再次組織驗收,如因為要繼續推進合同履行而付款的,也應當明確付款不代表驗收合格,避免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默示驗收,從而承擔支付開發費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風險。

委托開發合同是對未知技術的開發,因此存在開發失敗的風險,委托方主導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開發失敗的處理方式,包括解除合同,或約定委托方讓步接受已開發完成的部分支付相應開發費的約定。

2.對開發方而言

軟件開發合同存在因現有技術無法驗收或存在瑕疵現行技術無法發現,作為開發方,在合同中可以約定,對於驗收時的方法及認知水平導致質量缺陷未產生或被發現的情形,或因現行技術原因,導致驗收不能,視為委托方對項目或設備的內在質量缺陷不持異議,視為產品達到當時的檢驗標準。

另外,委托方以開發方未交付開發成果為由,主張由開發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由開發方承擔軟件已經交付的舉證責任,而部分軟件開發合同依賴與委托方提供部分的基礎技術材料,因此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委托方應當在某期限前交付基礎材料的條款,還有部分開發合同中,委托方除了應當交付基礎材料外,還需要提供設備設施支持,比如汽車行業中,需要有實車進行測試,因此,合同中應當約定清楚雙方的責任,確因委托方原因導致開發失敗的,約定由委托方承擔責任。

此外,開發方是否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軟件成果舉證責任在開發方,開發方應當提供軟件成果或備案軟件作為證據,包括開發方發送軟件成果的相關證據材料或電子證據等,為了避免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後果,開發方應做好軟件產品的備份,在交付時應獲得委托方的確認驗收簽字,或得到對方明確收到交付物的回複。

作者介紹:

陳詠,德賽西威

陳詠,德賽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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