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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技術密集型企業中,為了快速提升研發實力,減少員工的培養成本,同時打擊競爭對手,同行之間挖牆腳的現象層出不窮。企業為了防止因員工離職導致商業秘密泄露,通常會與員工簽訂競業協議,有些員工在面對高薪誘惑時可能會選擇铤而走險,加入競業協議限制名單內的企業,進而引發了一系列有關商業秘密的訴訟問題,前有新能源企業索賠前離職員工上百萬元,今有電器企業索賠同行近億元,那麼,員工流動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什麼樣的知識產權問題呢。

一、商業秘密糾紛

在同行業中,相同的崗位的工作內容可能是非常相近的,一部分員工為了能夠在新單位中利用原單位的工作成果,很可能會將原單位的一些保密信息攜帶到新單位使用,包括技術信息(如技術圖紙、制作工藝和測試數據等)和經營信息(客戶資料和財務數據等),這部分員工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也有可能使新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同時違反保密義務給企業造成損害的,受損害的企業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賠償損失請求。具有業務競爭關系的相關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員工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仍然招用該員工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2021)粵03民終8384號案例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了競爭企業的連帶責任,並認為:“樂動公司明知或應盡未盡審查義務,招用從具有競爭關系的杉川公司處離職並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胡麗麒,其對胡麗麒應付的競業限制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企業在招牌新員工時需要做好背景調查工作,重點注意審查擬招錄員工是否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保密義務,確保應聘員工沒有受到競業限制條款、保密協議條款或其他知識產權條款的限制。

此外,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特征:① 不為公眾所知悉;② 具有商業價值;③ 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因此,企業需要在內部對商業秘密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和保密措施,包括對企業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進行分級管理,劃分不同的保密等級;建立健全企業涉及商業秘密的接入控制制度,並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如物理隔絕、加密加鎖、設備接入限制和實時監控等,以減少員工離職造成的商業秘密泄露。

二、專利權屬糾紛

《專利法》第六條對職務發明創造作出了如下規定,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由該單位享有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進一步細化規定,專利法第六條規定的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包括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等。因此,離職的員工在從本單位離職後一年內,如果將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在其他單位申請專利保護,則可能會導致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丟失,那麼企業如何能夠及時有效發現自身的研發成果被其他主體申請了專利呢,專利檢索、監控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對於專利密集型產業,專利數據平臺是企業進行專利布局、獲取同行情報的重要來源之一。而其中,發明人信息是反映企業研發實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包括發明人的名字、發明人研究的領域、發明人的專利貢獻數量等,通常來說,專利貢獻數量多的發明人為核心研發員工,核心發明員工的離職對企業的損失較大,企業需要重點關注核心發明員工離職後的去向。通過檢索同行的專利發明人信息,查找是否有和本企業同名的發明人,針對同行中的與本企業同名發明人的專利(以下簡稱目標專利),可以進行重點分析,包括分析目標專利的申請時間是否在涉案發明人的離職一年內,目標專利的技術領域、技術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與該發明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內容相關,例如,在江蘇世紀江南投資有限公司與劉榮甫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寧知民初字第39號)中,法院認為,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是否為“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時,應當至少著重考慮以下因素:發明人作出的發明創造,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相比,是否解決的是同一技術領域的技術問題……,本案中訟爭專利申請與被告本職工作屬於同一技術領域,且與其本職工作和具體負責的項目設計密切相關;被告在履行其本職工作中積累了此前未曾具備的相關技術經驗,受到啟發,從而作出了解決該技術領域現有問題的發明創造,認定為職務發明。

而直觀的比較方式可以通過對比目標專利和本企業的涉案專利,例如比較目標專利的申請日和涉案專利的公開日,甚至比較目標專利和涉案專利的說明書附圖的相似度等。在一些更複雜的場景中,例如,有些專利的發明人信息是不公開的,或者有些專利的發明人信息填寫的不是真正的發明人,在檢索取證時,具有更大的挑戰。更有一些目標專利,可能是基於涉案專利的延伸布局專利,對於這些目標專利的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屬糾紛雙方具有較大的爭辯空間。

三、總結

企業在人才招聘時不能只看到引進了新鮮的創新力量,增強了團隊能力,還需考慮員工入職離職中的知識產權風險,既要預防員工入職帶來的侵權風險,也要預防員工離職可能導致的知識產權丟失風險,還要建立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和監控體系。如此,能夠極大地減少因人員流動導致的知識產權問題,更好地保障企業穩定前進。

作者介紹:

陳湘粵,德賽西威 IPR

陳湘粵,德賽西威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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