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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能否作為抵押物,價值貶損如何處理?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四方面來分析,第一,什麼是抵押權?第二,商標能否作為抵押物?第三,商標作為抵押物價值貶損如何處理?第四,哪些情形會涉及商標價值貶損?

一、什麼是抵押權。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抵押權屬於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 及《擔保法》規定,抵押權是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範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並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抵押權的實現是通過抵押物實現的。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由此我們知道。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二、法律對抵押物的種類是否有約定,是否包括商標權?

對於何種財產能夠成為抵押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裡面都有明確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同時《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抵押物中對商標權是否可以作為抵押物沒有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從法無禁止不違法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商標權是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的。事實上,我們看到,將知識產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的報道比比皆是,尤其是企業將知識產權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還有企業或個人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申請融資。目前,這一融資方式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但在我國仍處於起步階段。在疫情期間,很多學者提出,企業可以實行一種“無形資產抵押”政策,即以企業曾注冊過的有效域名、商標等無形資產作為抵押物,由金融機構對其評估後作價抵押向民營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支持,幫助中小企業重整旗鼓。

由於抵押權是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就需要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商標權的抵押進行約定,包括抵押的商標權的權利內容(商標的權利證明)、期限、範圍、對價;由於商標權是私權與一般的不動產不同,所以還需要確定商標權的權利處置的方式,是許可使用還是轉讓,是共同享有相應的權利等內容。

三、商標作為抵押物價值貶損如何處理?

對於抵押物貶值而需要重新增加抵押物的問題。首先要回到抵押權是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點上,即對抵押物的價值的漲貶可以由雙方約定。約定對漲貶變化後的處理問題,包括以約定的對價不作改變、漲貶的估價、補償等方式。同時,《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複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複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對抵押物的貶值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也最大保護了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哪些情形會涉及商標價值貶損?

按照我國商標法的相應規定,分為以下幾種情形會涉及到商標貶損的情形:

1、期滿不辦理商標續展手續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2、違法行為導致商標無效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不規範使用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也會使商標受到貶損,就是商標權受到他人侵害。這就需要抵押人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以保證商標的價值權益不受到損害。但應當說,商標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物,其漲貶的認定首先就是個棘手的問題,從其作為抵押物的價值確定的評估到對其漲貶的評估,即通過評估的方式都是存在一定的不準確性。由此,對漲貶的補償的確定亦就同等棘手。但應當明確,對於抵押物貶值確實需要通過前置的擔保方式和提前清償的方式予以解決,同時也可以通過協商增加抵押物的方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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