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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亞太法務聯盟】
近期最高院公布了接近1.5個億判賠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這也讓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再度成為時下的熱點。在實務中,如何保護商業秘密也是諸多企業面臨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點問題。2021年4月8日,亞太法務聯盟邀請天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杭州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主任羅雲律師就“客戶名單的司法保護”這一主題進行授課,並講解一線實務案例。
本次課程中,羅雲律師重點分析以下幾個問題:
客戶名單中的哪些信息受到法律保護?
如何認定企業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權利人在訴訟中應當如何舉證?
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與客戶進行交易而不侵犯他人的經營秘密?
01
法律、司法解釋一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第四款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第二款 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客戶基於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自願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02
司法保護的是客戶名單中的深層信息
法律保護客戶名單中的深層信息,即客戶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策略、產品需求、需求數量等等,其本質是對權利人的投入進行保護,權利人為客戶名單中深層信息的形成投入了相當的時間、人力和財力。這也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為什麼法院會對偶爾的、一次性的客戶,甚至沒有達成交易的客戶信息提供保護。只要權利人為客戶信息的獲得付出了相當的時間和金錢,在某種程度上就具有秘密性。
03
權利人針對客戶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客戶名單要構成商業秘密的第二個構成要件是保密性,即權利人針對客戶名單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實務當中,常見的保密措施有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制定公司的保密制度、購買監控軟件、郵箱系統、合同管理系統、電話語音系統等產品和信息管理軟件。
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認定,合理的標準要根據公司的規模、業務的性質等因素來衡量。
04
案例分享
·案例一·
杭州富陽仁某公司與被告杭州富陽銘某公司、項某侵害經營秘密糾紛一案
案號:(2017)浙8601民初3833號
法院認為:原告雖然明確其所主張的的商業秘密客體為“客戶名單”經營信息,但並未提供其商業秘密的具體載體,僅在提交的體驗式培訓協議書、培訓資料等材料中反映了所主張的兩份“客戶名稱”,既無法確定該兩個客戶是否系其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長期積累的固定且有獨特身份信息的特定客戶,也無法反映該兩位客戶的特定交易習慣、交易條件和交易需求等信息內容,從而不能判定其是否屬於商業秘密中的“經營信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杭州方某公司訴陳某、杭州凝某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一案
案號:(2017)浙8601民初663號
法院認為:方某公司未從其主張的客戶信息(質量為100%polyester,付款方式為100%T/T(匯付)),明確提煉出M公司的產品需求,該證據亦不能證明方某公司與M公司之間形成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所要求的“長期穩定交易關系”,故本院無法對這些交易記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另外,M公司在與方某公司的往來郵件中明確表明其系基於對陳某的信任,自願與凝某公司合作發生交易。因而,根據前述事實也不宜認定二被告采取了不正當的手段。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案例三·
上訴人譚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寧波某利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一案
案號:(2012)浙知終字第10號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原告主張的客戶信息構成經營秘密,但某利公司指控譚某某離開其公司後,受雇於朝輝公司,違反保密義務,向乙公某披露並以朝輝公某的名義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事實證據僅有公安對譚某某所作的一份詢問筆錄且存在證據瑕疵。原審法院未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相關證據,僅憑效力存疑的單一證據即認定某利公司涉及朝輝公司的指控事實明顯不當,應予糾正。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利公司的訴請。
·案例四·
杭州某陽公司為與卓某、盧某、江蘇匯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
案號:(2012)杭下知初字第410號
(本案由羅雲律師代理原告杭州某陽公司並勝訴)
法院認為:原告與美國數家客戶等已保持較為長期穩定的交易關系,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尤其是客戶的產品需求、質量、價格、付款方式等特定交易習慣信息,系原告在長期交易過程中付出相應的智力勞動和運營成本而獲取的,通過公開渠道難以獲知,並不為其他競爭者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秘密性,且原告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應認定構成商業秘密。被告江蘇匯某公司與上述美國客戶的交易中,聯系方式為卓某的手機號碼,對此,被告卓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釋說明,亦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相關外國客戶系基於對其個人的信賴與其進行相關交易。據此法院認定卓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案例五·
浙江藍某公司與任某平、陳某、陳雪某侵害商業秘密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2017)浙8601民初3760號
(本案由羅雲律師代理原告浙江藍某公司並勝訴,法院雖然沒有認定原告的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但認為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藍某公司提供的各類交易憑證所記載的信息內容,無法歸納出深層次的特殊客戶信息,且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不構成商業秘密。然而,由於任某平的操作,截取了原本屬於藍某公司的交易機會,給藍某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此種損人自肥的行為明顯有悖公平、誠信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綜上,判決被告任某平賠償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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