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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仲裁裁決執行案件,是指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依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案件。 為便於大家充分了解仲裁這一具有保密性、靈活性、自主性、一裁終局等諸多優勢的糾紛解決機制,現對仲裁案件的財產保全、申請執行、異議救濟等常見問題予以解答。
7問7答幫你了解仲裁裁決執行
我作為申請人在上海仲裁委提起了一起仲裁案件,現在被申請人可能要轉移財產,為保障勝訴權益的及時兌現,我應向哪個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呢?
要區分是國內仲裁還是涉外仲裁的財產保全,對應向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我的仲裁案件勝訴了,但是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履行仲裁裁決,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中級人民法院對於仲裁案件的執行有管轄權,如符合一定條件,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依法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執行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
我以生效的仲裁裁決為依據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是法院為什麼駁回了我的執行申請?我不服,要怎麼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呢?
人民法院認為個別仲裁裁決確實存在執行內容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可以駁回申請。申請執行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規定,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執行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導致部分無法執行的,可以裁定駁回該部分的執行申請;導致部分無法執行且該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一)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
(二)金錢給付具體數額不明確或者計算方法不明確導致無法計算出具體數額;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
(四)行為履行的標準、對象、範圍不明確;
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僅確定繼續履行合同,但對繼續履行的權利義務,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體內容不明確,導致無法執行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申請執行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執行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特別注意:對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以及仲裁庭已經認定但在裁決主文中遺漏的事項,可以補正或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庭補正或說明,或者向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補正也不說明,且人民法院調閱仲裁案卷後執行內容仍然不明確具體無法執行的,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仲裁案件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認為申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法院是否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後,被申請人、案外人有異議認為該仲裁裁決符合法律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可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異議,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
(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
(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特別注意: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我的仲裁案件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認為仲裁庭的裁決違反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法院會支持被執行人的訴請嗎?
人民法院對終局仲裁裁決具有司法監督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已經生效的但確有錯誤的裁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特別注意: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請複議、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案件執行後,被執行人認為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依據法律規定,既可申請撤銷,也可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二者有什麼區別嗎?
申請撤銷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基本一致,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申請主體、管轄法院、法律效果、申請期限、審限等方面區別較大:
(一)提出申請的當事人不同。仲裁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是被執行人、案外人。
(二)管轄法院不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被執行人、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提出,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不一定是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且不限於中級人民法院。
(三)法律效果不同。撤銷後的仲裁裁決為自始無效,已經執行了的可能出現執行回轉等情況;而不予執行並不對仲裁裁決自身的效力作肯定或者否定評價。
(四)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被執行人、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之後,其中被執行人是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關事實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案外人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五)審理期限不盡相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六)具體程序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複撤銷程序;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法院經審查後對是否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特別注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被駁回後,又以相同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仲裁案件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法院為什麼中止執行,什麼情況下才能恢複執行?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予執行的,符合一定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中止執行期間,處分性措施停止,但控制性措施不停止;裁定駁回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恢複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提出不予執行申請並提供適當擔保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中止執行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停止處分性措施,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除外;執行標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的,執行法院應當恢複執行。
特別注意: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基於被執行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原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回轉或者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案外人申請執行回轉或者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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