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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編者按

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質,進一步促進類案價值取向和適法統一,實現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機制,通過對各類案件中普遍性、趨勢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將法官的優秀審判經驗和裁判方法進行提煉,形成類案裁判的標準和方法。


本期刊發《民事訴訟合並之訴受理的審查思路和裁判要點》,點擊下載PDF版本。推薦閱讀時間17分鐘。




喬林


QIAOLIN



立案庭副庭長

三級高級法官

法學碩士


楊燕


YANGYAN



研究室

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圖片

訴的合並

是指法院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存在關聯關系的訴訟標的,合並於同一訴訟程序進行審查和裁判的制度。法院通過訴的合並,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資源、預防裁判沖突等。目前,訴的合並案件在受理標準及管轄確定層面存在類型識別難、法律規定少、管轄盲點多等突出問題,導致司法實踐中合並之訴管轄產生諸多爭議,適法存在分歧。本文重點論述“案件合並受理的合法性判斷”“合並之訴管轄權的確定”,並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此類案件的審查思路與裁判要點進行梳理、提煉和總結。


目錄 

01

典型案例

02

合並之訴案件類型及受理的處理原則

03

民事訴訟合並之訴受理的審查思路和裁判要點

04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典型案例

案例一:存在牽連關系的單純合並之訴可合並受理

A公司與B銀行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綜合授信額度為1000萬元。A公司與B銀行先後簽訂5份《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後A公司到期未歸還欠款,B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涉案的5份借款合同作為證據,要求A公司返還欠款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


案例二:客觀預備合並之訴可合並受理

C公司與D公司簽訂《電子設備買賣合同》,約定由C公司出售電子設備並負責安裝,合同總價為500萬元。後D公司以通知函的形式告知C公司中止雙方的買賣合同,雙方的涉訴標的由第三方履行完畢。C公司認為D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缺乏依據,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D公司繼續履行合同;若法院認為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則請求判令解除合同、D公司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例三:普通共同訴訟案件不適用共同訴訟管轄條款

E公司與F公司履行貨物買賣合同中,F公司因拖欠貨款被法院判決承擔還款責任。執行中,F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E公司認為,F公司原股東姚某、陳某、朱某抽逃出資,應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G公司作為股權受讓方應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H公司協助股東抽逃出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查明,三名涉案股東、G公司、H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同,E公司向H公司住所地法院對上述五被告提起訴訟,對於H公司住所地法院能否行使全案管轄權存在爭議。


案例四: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案件根據先位之訴確定管轄

林某駕駛機動車過程中與行人劉某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傷勢過重死亡。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間內。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地、林某住所地、保險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同一轄區內。劉某的近親屬向保險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林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7萬餘元,保險公司在承保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並之訴案件類型及受理的處理原則

合並之訴案件受理的關鍵前提在於對此類案件進行精準、清晰地歸類。在理論界,我國合並之訴尚未形成較為統一的理論體系,以致案件歸類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關於不同類型合並之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和管轄確定,則缺乏明確的規定。此類案件受理的處理主要依賴法官的主觀經驗判斷,易引起法律適用分歧。因此,法院有必要對此類案件的類型進行梳理並確定合並之訴案件合並條件和管轄確定的基本原則。


(一)合並之訴案件的具體類型

結合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常見合並之訴案件主要包括訴的客觀合並和訴的主觀合並(共同訴訟)。訴的客觀合並主要包括單純合並、預備合並、重疊合並以及競合合並。共同訴訟包括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包含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二)合並之訴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則

1.牽連原則


牽連原則是指法院應對包含多個訴訟請求或主體的案件進行綜合審查,通過考量訴訟標的及主體之間在事實或法律上的關系,權衡能否實現促進訴訟效率提升、防止裁判沖突及維護當事人實體權益等合並之訴的功能,進而綜合判斷牽連關系的強弱,並確定合並之訴案件的具體類型。對存在較強牽連關系且符合合並之訴目的情形的,法院應合並受理並裁判,反之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拆分起訴。


2.利益協調原則


在共同訴訟中,各訴訟標的之間存在共同或牽連關系時,需犧牲部分被告的法定管轄利益以實現合並審理。利益協調原則是指法院在審查合並之訴案件時,應當就訴的合並所得利益與當事人原本的法定管轄利益之間進行協調、平衡,根據牽連關系強弱確定合並管轄或拆分受理。對於牽連關系較強的案件,法院可視情進行管轄。反之,對各訴訟標的均有管轄權的法院方可合並受理全案。


3.優先原則


優先原則是指依據管轄利益確定全案管轄權的歸屬時,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及先位之訴管轄具有優先性。因專屬管轄屬於法律強行性規定,故合並之訴中存在專屬管轄的,全案應由專屬法院管轄。協議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外的法定管轄不一致的,全案管轄應根據協議予以確定。如存在多個協議管轄或專屬管轄,在各訴應合並審理的前提下,任一專屬管轄法院或協議管轄法院均可行使管轄權。當案件存在非並列關系的多個訴訟請求或被告時,若先位、後位之訴的法定管轄不一致或約定管轄沖突的,法院應根據先位之訴確定全案管轄。


民事訴訟合並之訴受理的審查思路和裁判要點

法院審查該類案件時,首先,應對起訴的訴訟標的進行審查,確認屬於單一之訴或合並之訴。其次,在確認為合並之訴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各訴之間的牽連性確定案件合並之訴的類型。最後,在此基礎上審查受理的條件及確定管轄的法院。



(一)客觀合並之訴受理的審查思路和裁判要點

1.審查客觀合並之訴的案件類型及受理條件


客觀合並之訴系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包含若幹獨立的訴訟標的之訴訟,法院需根據各個訴訟標的之間的關系確定案件類型及受理條件。


(1)單純合並之訴的審查


原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數個並列存在的訴訟標的系單純合並之訴。法院應具體審查各個訴訟標的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系,若各個訴訟標的在案件事實、證據調查、當事人訴辯等方面存在共同之處的,屬於具有牽連關系的單純合並之訴。如受訴法院對合並之訴其中之一享有管轄權且若幹訴訟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則應當予以合並受理。反之,則屬於無牽連關系的單純合並,法院在立案階段應對數個訴分別予以立案。


如案例一中,B銀行以多個借款合同為證據起訴A公司,其本質上為數個互相獨立的訴。然而,由於B銀行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借款均在同一《綜合授信合同》項下,數個獨立的訴之間構成事實上的牽連關系,法院應當予以合並受理。


(2)預備合並之訴的審查


原告在同一訴訟中提起先位之訴,同時提起或追加存在相互排斥關系的後位之訴,則屬於預備合並之訴。因法院對先位之訴不支持時方才審理後位之訴,故對預備合並之訴應當合並審理。


如案例二中,C公司向受訴法院提出兩個不能同時成立的訴訟請求:先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D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後位之訴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要求D公司支付違約金。若法院認為D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則後位之訴無需審理;反之,則應對違約金的訴請進行審理。因此,本案屬於預備合並之訴,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3)重疊合並之訴的審查


原告同時主張多個排列順位的訴請,請求法院在認可先位訴請時對後位訴請進行裁判,若先位訴請不成立則不請求對後位訴請進行裁判,則屬於重疊合並之訴,法院對重疊合並之訴應當合並審理。在實踐中,此類案件常見於債務人死亡或法人承繼等引發的訴訟。例如,甲向法院起訴乙,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乙向甲支付婚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10萬元。此時,只有法院認可解除婚姻的先位訴請,方能對請求損害賠償的後位訴請進行審理;反之,則無必要審理後位訴請。


(4)競合合並之訴的審查


原告依據實體法享有若幹獨立的請求權,在單一訴訟中向被告一並提起訴訟的,為競合合並之訴。根據《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因此,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法院不認可對此類案件進行合並審理,當事人應擇一起訴。



2.確定客觀合並之訴案件的管轄


(1)單純合並之訴的管轄


在地域管轄方面,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數個並列關系的訴訟標的且當事人未對地域管轄作出約定的,法院應依照法定管轄的具體規定確定全案管轄。具體而言,其一,若各個單一之訴的法定管轄不一致時,受訴法院對其中任一訴訟標的享有法定管轄權的,則對全案享有合並管轄權。其二,合並的訴訟標的部分存在管轄協議的,根據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原則,法院應當按照管轄協議確定全案管轄。其三,合並的訴訟標的均存在管轄協議且約定不一致時,任一約定管轄法院均可對全案行使管轄權。其四,各訴訟標的中有一個或多個為專屬管轄時,由專屬法院行使管轄權。若各專屬管轄之間存在不一致,法院對其中任一訴訟標的享有專屬管轄權,則對全案享有管轄權。


(2)預備合並及重疊合並之訴的管轄


法院應當遵循先位之訴優先的原則確定預備合並和重疊合並案件的地域管轄。法院在預備合並之訴中若不認可先位訴請則對後位訴請進行審理,在重疊合並之訴中若支持先位訴請則方才對後位訴請進行審理,故在先位訴請與後位訴請管轄不一致時,法院應根據先位訴請確定管轄。



(二)共同訴訟案件受理的審查思路和裁判要點

1.審查共同訴訟的案件類型及受理條件


同一訴訟中,兩人以上原告或兩人以上被告共同起訴、應訴的,為訴的主觀合並,即共同訴訟。在符合共同訴訟要件的前提下,法院應當根據訴訟標的之間的關系確定具體類型及受理方式。


(1)普通共同訴訟的審查


案件的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訴訟標的之間不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於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主要包括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共同訴訟,如出賣人請求數個無關聯的買受人支付貨款的訴訟,以及因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成的共同訴訟等。在事實和法律上存在較強牽連性的普通共同訴訟,合並審理有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同時,當事人對此類案件享有程序上的選擇權,即法院認為可以合並的案件須經當事人同意方可合並審理,反之則應拆分起訴。


(2)必要共同訴訟的審查


根據訴訟標的之間的牽連性差異,必要共同訴訟可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數人必須共同起訴或被訴,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且法院裁判對數人必須合一確定的,則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常見的案件主要為因共同共有產生的訴訟。基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共有性,此類訴訟的牽連性最強。如非全體當事人共同行使,則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與實現,故法院必須合並受理。


無需多個當事人共同起訴或應訴,但法院的裁判對數人有合一確定必要的,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類型有以下三種:第一,連帶責任類型的共同訴訟,即各平等地位的被告之間存在連帶義務的共同訴訟。常見類型包括因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引發的訴訟、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引發的訴訟等。第二,主從關系的共同訴訟,即各被告之間存在主從關系,並基於主從關系進行合並的共同訴訟。常見類型為因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引發的糾紛。第三,主觀重疊的共同訴訟,即法院對先位之訴被告的訴請予以支持的前提下,方對其他被告的請求予以認可的共同訴訟。


例如,債權人在起訴主債務人公司的同時要求其股東承擔出資不實、抽逃資金、違法清算等補充賠償或連帶責任的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因各訴訟標的之間系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當事人提起合並訴訟的,法院應合並受理。



2.確定共同訴訟案件的管轄


(1)共同訴訟案件中法定管轄的適用規則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各該法院均有管轄權。該條款就共同訴訟管轄方式作出基本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需根據共同訴訟的不同類型確定是否應適用共同訴訟管轄條款。


第一,普通共同訴訟應排除共同訴訟管轄條款的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不存在不可分的共同權利義務,也非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為無需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故不可因合並審理而損害部分被告的法定管轄利益,不應適用共同訴訟管轄條款。受訴法院對各訴訟標的均需具有管轄權,方能對全案行使管轄權。


如案例三中,E公司訴請要求三名原股東、G公司、H公司分別就其侵權行為對未能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系普通共同訴訟,上訴人稱H公司幫助三名原股東抽逃出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求H公司住所地法院行使全案管轄權。因本案其他被告的住所地與侵權行為地均不在H公司住所地法院轄區內,故本案不可合並審理。


第二,必要共同訴訟應根據不同情況適用共同訴訟管轄條款。對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屬於連帶責任類型的案件,原則上可適用共同訴訟管轄條款確定管轄法院,即受訴法院對其中任一被告有管轄權的,即可對全案行使管轄權。然而,當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各訴之間存在主從關系或後訴以先位之訴為前提時,應根據先位優先原則適用共同訴訟管轄條款,即由主位或先位之訴確定全案管轄。


如案例四中,林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死亡,劉某近親屬向保險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先位之訴是對林某的侵權之訴,先位之訴被告林某的管轄利益高於後位之訴被告保險公司,故保險公司住所地法院並無合並管轄權。



(2)共同訴訟案件中約定管轄的適用規則


第一,對於普通共同訴訟,各訴中部分或所有單一之訴存在協議管轄條款的,應要求當事人拆分起訴。


第二,對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其中任一被告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即有合並管轄權,法院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存在個別管轄協議或管轄協議存在沖突時,管轄約定均應視為無效。


第三,對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各訴部分或全部具有管轄協議的,根據專屬管轄優先於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的原則分別予以處理。其一,各訴為並列關系,部分存在管轄協議的,按約定確定全案管轄法院。全部存在管轄協議且不一致的,任一約定管轄法院均有管轄權。其二,各訴為主從關系或後位之訴以先位之訴為前提情形的,根據主位或先位之訴確定全案管轄法院。其三,某訴具有仲裁條款或在涉外案件中某訴存在外國法院排他性約定管轄條款的,該訴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文涉及的合並之訴分類、受理的條件及管轄的確定,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一定爭議,尚未形成統一觀點,故本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審理經驗,在借鑒部分較為成熟理論的基礎上,對常見的合並之訴類型進行總結與歸納。關於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如“主觀預備的共同訴訟合並受理”等,未納入本文的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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