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基于政府的一些行政审批或证照管理的政策,首先是否有行政审批上的要求,政府的行政审批会有文件型的要求,可以咨询相关的行政审批机关,有相关的审批要求。同时还要证明因为政府的举措而造成的证照上的变化。或者是证照的许可期限到了但没有获得继续的资格,这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如果是基于政府的一些行政审批或证照管理的政策,首先是否有行政审批上的要求,政府的行政审批会有文件型的要求,可以咨询相关的行政审批机关,有相关的审批要求。同时还要证明因为政府的举措而造成的证照上的变化。或者是证照的许可期限到了但没有获得继续的资格,这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结构调整、市场变化的判断标准各地不同,同时要看你能提供什么方面的证据,接着还需要证明调整对于员工的影响是否已经达到了无法履行的地步。
可以根据客观的因素,例如别的没解雇的人还有项目,而解雇的这位已经项目结束了。尽可能用一些客观的情形来衡量,绩效、能力都不太建议。但是只要这个岗位或者部门存在,这样的解雇风险还是存在的,尤其是该变化是否已经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能难以证明。
首先需要能够证明业务确实发生剥离。在一些司法实践中,虽然两者是关联公司,但是两家公司之间确实存在资产转移,有资产转移协议证明的话,可以认定为一种业务剥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但实践中可能存在剥离的一部分业务只是对员工合同履行中的一部分存在影响,员工还可以做别的业务,此时就很难证明有整体影响。因此要注意剥离的业务和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是否存在重合的问题。
要明确解聘的原因。比如,能否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但是不胜任工作的证明难度较高,而且不胜任工作还涉及培训或调岗的问题。此外,还会涉及到解聘是否存在其他法律、事实依据的问题。
要与专业人员进行合理的解释、进行有效的沟通。每地的执法部门、每个执法人员的思路和逻辑是参差不齐的,必须要跟他合理解释。如果解释不通,或者说没有进行合理解释,那么后续进行行政复议、诉讼都是很麻烦的,所以在被行政部门调查的过程中,由专门人员尽快去进行专业的沟通和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科创板会关注待上市公司主营产品是否具有发展前途和广阔市场。如果母公司的核心产品的核心算法只是放在子公司,自己仍然享有相关权利,应该能够予以认可。母子公司之间应当不存在侵权风险,应该不会影响母公司的上市。
假设外地企业使用了本地企业字号,且权利人的字号也具有商标权,则要看外地企业是否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况,如果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构成侵权情况。如果不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况,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纠纷解决程序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外地企业登记地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假设外地企业抢注了商标权并在后使用于企业名称中,可以考虑使用商标法中规定的抢注在先使用名称制度进行维权,同时也不妨碍权利人提起企业名称冲突的行政投诉。
假定前期使用的协议是MIT,后期就变成了GPL3.0。此时,对于后发布者如何处理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正确地理解开源协议是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后来者首先看到了MIT,那么基于MIT的协议,当然可以商用。即便原始权利人将MIT变更为GPL3.0,后续的使用人也不是必然要遵从新的GPL3.0,因为原始权利人违约。
就像罗盒公司的案例。VirtualApp从2016年7月8日的版本开始引入开源协议,起初为LGPL3.0协议,2016年8月12日更换为GPL3.0协议。2017年10月29日,原告在VirtualApp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适用GPL3. 0协议”的表述。这种方式是一种自我违约。这种自我违约并不必然适用到后续的开发者,所以原告要自己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本案中在2016年8月12号已经适用了GPL3.0,那么就应当受其约束,虽然后续中删除了但也应当受到约束。
当然,在此过程中也要做好防范,刚开始原始权利人使用的是MIT开源协议,但后来使用GPL3.0,此时,一定要取证、固定证据,可用电子存证取证的方式进行固定。日后,一旦被诉侵权就有证据进行主张,否则,被控侵权人容易难以主张其合理性。
涉及到商标授权许可链条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只要司法实践的链条向上是清晰可溯的,就可以作为权利人,并非一定需要最原始权利人对末端的进行授权。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就是一物多卖,对于无形财产此类问题较多,实践中一般认定在先的合同的效力,对于在后的,第二手的效力不能覆盖第一手效力,哪怕经过公证,都不行。只要清晰可诉的,权利就是扎实的。
根据《商标法》第 58 条的规定,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误导公众的客观情况。对此,需要判断在先商标属于哪一项类别,是否与使用字号企业经营业务属于同一类别。这是因为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相似类别中获得保护。在商标使用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情况下,除非在登记之时即构成驰名商标,否则不能构成侵权。此外,如果该商标目前没有实际使用,则法院不会支持权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商标法》中还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被撤销。
目前,在香港设立企业成本低、简便度高。许多企业将商标中的关键词用以作为香港企业的名称一部分,但在产品上仍印上制造企业的名称。如果诉讼对方是香港公司,可能产生送达的问题,因为香港公司仅是皮包公司,没有人员。因此,需要积极寻找证据证明实际制造公司是大陆公司,并起诉实际制造公司,这样可以解决送达、判决、执行等多个环节的问题。如果无法证明,则考虑找到对方产品参照生产的是大陆某项产品,证明构成侵权,并申请证据保全。当然,最好还是直接起诉实际制造企业。
会有影响,主要影响有如下几点:不规范使用商标,可能会被提起撤三;若商标被撤销,特许人商标没有了,被特许人商标也没有了,未来市场竞争力也会降低。有商标和没有商标保护力度不同,如果不是注册商标,只能根据反法,不过前提是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商誉被侵占,商标就是注册、使用就能被保护。
第二个风险点,不规范使用,很可能落入别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很多搭便车的企业,会将商标拆分使用,此时对方启动商标诉讼,并非商标对商标不能诉讼的问题。此时被告是没有商标的,对于标识本身需要看是否落入原告商标保护的范围,若落入则特许人都会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即使内部协议的规定,没有对外赔偿责任,也会受到禁令的限制。
关于产品上市之前的风险排查,首先需要明确产品在哪些区域上市,并了解相关区域范围内有效的授权专利、未来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专利申请。此外,可能还需要分析竞争对手的产品,确认是否与自身产品存在相似的功能、用途,并做好专利方面的防御。
这方面的修改并不是很大,当企业委托另一方制作作品,其性质还是委托创作。即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著作权属于创造者。但是委托方可以在委托的范围之内进行不侵权的使用。
问 基于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和证照管理的政策调整,公司需要进行岗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