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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商钢明IPO杂谈】 



企业在历史沿革中引入境外股东也是常有之事,但历经多年境外股东联系不上,IPO怎么办?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监管机构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一、相关事实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经营范围:叶轮、涡轮、精密铸件、涡轮增压器的研发、制造、销售,无锡蠡湖于2018年3月29日报送了首发招股说明书。无锡蠡湖系由无锡蠡湖叶轮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1998 年,无锡市蠡湖特种铸造厂和无锡蠡湖叶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打包改制,无锡市蠡湖特种铸造厂改制为自然人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同时无锡市蠡湖特种铸造厂受让无锡市蠡湖实业公司持有的无锡蠡湖叶轮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集体产权。蠡湖有限设立情况 1993 年 7 月 2 日,无锡市郊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锡郊经贸(93) 139 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立项审批表》,同意蠡湖实业和泰国信和合资 项目立项。蠡湖有限设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及出资比例如下:


此次出资中,泰国信和出资 22.60 万美元,实际为蠡湖实业出资,泰国信和 仅为蠡湖有限名义股东,不享有蠡湖有限任何股东权益,其持有的蠡湖有限股权 实际蠡湖实业所有。蠡湖有限设立时,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及出资比例如下:


这个案例比较有趣的地方在于,泰国信和是作为名义股东配合办理验资及工商登记相关事宜, 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未承担任何股东义务。时隔二十余年,泰国信和及其股东已经无法取得联系。证监会收到首发招股说明书后问关于蠡湖叶轮设立时境外股东出资及股权诉讼判决的具体情况

二、相关回复

中介机构查明 蠡湖叶轮设立时泰国信和工商登记认缴的出资均为蠡湖实业实际缴纳,泰国信和仅为蠡湖叶轮的名义股东。 蠡湖实业代泰国信和出资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具体流转情况为: 1994 年 4 月 29 日,信和房地产将 200 万元人民币汇入蠡湖叶轮在中国银行无锡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用途为往来款; 1994 年 5 月 17 日,蠡湖叶轮将上述人民币汇入蠡湖叶轮在工商银行国际部开立的美元账户,将上述人民币兑换为 23 万美元; 1994 年 5 月 23 日,蠡湖叶轮以泰国信和的名义将上述美元转入蠡湖叶轮在中国银行无锡分行开立的验资账户,转账事由为泰国信和投资款。 1994 年 5 月 19 日和 1994 年 5 月 20 日, 蠡湖实业根据泰国信和的指示分两笔将人民币 200 万元款项归还至泰国信和指定账户。

蠡湖叶轮设立时的出资由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分所于 1994 年 5 月 24日出具的锡郊会师报外字(1994)第 014 号《验资报告》验证, 证明收到蠡湖实业实物和货币出资合计 64.4 万美元、泰国信和出资现汇 22.6 万美元。

根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记录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蠡湖叶轮设立时泰国信和登记的出资额实际由蠡湖实业缴纳, 资金来源为蠡湖实业的自有资金,资金流转未涉及跨境支付,发行人未因上述出资事项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处罚,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外汇监管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蠡湖叶轮在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间未因外资身份享受过其他优惠待遇。

另外:中介机构查明由于泰国信和是作为名义股东配合办理验资及工商登记相关事宜, 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未承担任何股东义务,蠡湖叶轮设立后一直未与其股东或其他人员进行联系。 时隔二十余年,泰国信和及其股东已经无法取得联系。

为明晰股权,解决蠡湖叶轮股权代持问题,发行人已采取了以下充分有效措施试图与泰国信和联系,但始终未能成功:

(1)根据当时泰国信和留存的联系电话、文件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尝试进行联系, 但已经无法取得联系;

(2) 根据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信和房地产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年检资料, 信和房地产已于 1998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信和房地产的年检资料记载的联系方式、联系人进行联系, 已经无法找到;

(3) 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泰国信和的境外登记基本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结果;

(4)赴泰信和(无锡)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的注册地址进行查询,该地址所在大厦为天河大厦主写字楼,该大厦中已没有任何单位办公,无法通过这一线索取得联系;

(5) 通过当时负责招商引资的相关人员询问泰国信和、信和房地产及相关负责人的近况和联系方式,但已无人知晓;

(6)通过泰国当地律师事务所查询泰国信和的登记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委托, 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对泰国信和在泰国商务部门的登记档案进行了查询。根据该查询结果及其翻译文件, 泰国商务部有足够理由相信泰国信和已没有任何经营,并于 2003 年划掉泰国信和名字(泰文直译,相当于吊销)。

根据泰国信和与蠡湖实业于 1993 年 7 月签署的《中外合资无锡蠡湖叶轮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的约定, 该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由中国法律管辖;争议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商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发行人向无锡中院提起确权诉讼后,无锡中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泰国信和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应诉,无锡中院根据上述规定审理此案并做出相应判决。中介机构认为,通过境内法院裁判方式确认蠡湖叶轮实际股权的争议解决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仲裁法及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 不存在法律风险, 确权判决合法有效。

2013 年 3 月 11 日,无锡中院下达了(2012)锡商外初字第 00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自 1998 年 6 月起,特种铸造持有蠡湖叶轮 100%的股权。根据当时有效的《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件,在无法通过有效方式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同时,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泰国信和在一审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上述判决经公告送达、上诉期满后,产生法律效力。

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其出具的承诺。根据核查, 除《民事判决书》所述内容外, 蠡湖叶轮及王洪其不存在其他与泰国信和或其关联方有关的其他涉及发行人产权的文件、协议或任何约定,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泰国信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无锡中院下达的(2012)锡商外初字第 0010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根据当时有效的《民事诉讼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向泰国信和送达方式和时间合法、有效,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泰国信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8 年 5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至真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和徐建伟出具承诺,如因蠡湖叶轮设立时泰国信和代蠡湖实业持有股权相关事项为发行人造成损失,承诺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 蠡湖叶轮设立时存在泰国信和代蠡湖实业持有股权的情形,该等情形已经通过诉讼确权的方式得到纠正,公司的股权归属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定,争议解决方式合法、有效, 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股权清晰,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三、相关分析

注册资本是否充实、股权是否清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一直是证监会对于拟上市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遇到境外股东问题还无法联系进行说明时,充分考验中介机构的经验与智慧,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法律规则提起确权诉讼,利用法律判决进行说明,是非常好的一种方法,同时还通过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实控人的承诺背书,进一步打消关于股权清晰、纠纷的问题,上述案例比较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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