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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商鋼明IPO雜談】 



企業在曆史沿革中引入境外股東也是常有之事,但曆經多年境外股東聯系不上,IPO怎麼辦?今天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看看監管機構是怎麼看這個問題的。

一、相關事實

無錫蠡湖增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經營範圍:葉輪、渦輪、精密鑄件、渦輪增壓器的研發、制造、銷售,無錫蠡湖於2018年3月29日報送了首發招股說明書。無錫蠡湖系由無錫蠡湖葉輪制造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1998 年,無錫市蠡湖特種鑄造廠和無錫蠡湖葉輪制造有限公司進行了打包改制,無錫市蠡湖特種鑄造廠改制為自然人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同時無錫市蠡湖特種鑄造廠受讓無錫市蠡湖實業公司持有的無錫蠡湖葉輪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集體產權。蠡湖有限設立情況 1993 年 7 月 2 日,無錫市郊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出具“錫郊經貿(93) 139 號”《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立項審批表》,同意蠡湖實業和泰國信和合資 項目立項。蠡湖有限設立時,各股東出資情況及出資比例如下:


此次出資中,泰國信和出資 22.60 萬美元,實際為蠡湖實業出資,泰國信和 僅為蠡湖有限名義股東,不享有蠡湖有限任何股東權益,其持有的蠡湖有限股權 實際蠡湖實業所有。蠡湖有限設立時,各股東實際出資情況及出資比例如下:


這個案例比較有趣的地方在於,泰國信和是作為名義股東配合辦理驗資及工商登記相關事宜, 從未行使過股東權利也未承擔任何股東義務。時隔二十餘年,泰國信和及其股東已經無法取得聯系。證監會收到首發招股說明書後問關於蠡湖葉輪設立時境外股東出資及股權訴訟判決的具體情況

二、相關回複

中介機構查明 蠡湖葉輪設立時泰國信和工商登記認繳的出資均為蠡湖實業實際繳納,泰國信和僅為蠡湖葉輪的名義股東。 蠡湖實業代泰國信和出資的資金為其自有資金,具體流轉情況為: 1994 年 4 月 29 日,信和房地產將 200 萬元人民幣匯入蠡湖葉輪在中國銀行無錫分行開立的銀行賬戶,用途為往來款; 1994 年 5 月 17 日,蠡湖葉輪將上述人民幣匯入蠡湖葉輪在工商銀行國際部開立的美元賬戶,將上述人民幣兌換為 23 萬美元; 1994 年 5 月 23 日,蠡湖葉輪以泰國信和的名義將上述美元轉入蠡湖葉輪在中國銀行無錫分行開立的驗資賬戶,轉賬事由為泰國信和投資款。 1994 年 5 月 19 日和 1994 年 5 月 20 日, 蠡湖實業根據泰國信和的指示分兩筆將人民幣 200 萬元款項歸還至泰國信和指定賬戶。

蠡湖葉輪設立時的出資由無錫公證會計師事務所第二分所於 1994 年 5 月 24日出具的錫郊會師報外字(1994)第 014 號《驗資報告》驗證, 證明收到蠡湖實業實物和貨幣出資合計 64.4 萬美元、泰國信和出資現匯 22.6 萬美元。

根據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無錫市中心支局相關工作人員的訪談記錄以及本所律師的核查, 蠡湖葉輪設立時泰國信和登記的出資額實際由蠡湖實業繳納, 資金來源為蠡湖實業的自有資金,資金流轉未涉及跨境支付,發行人未因上述出資事項受到外匯管理部門的處罰,發行人不存在違反外匯監管法律法規規定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蠡湖葉輪在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期間未因外資身份享受過其他優惠待遇。

另外:中介機構查明由於泰國信和是作為名義股東配合辦理驗資及工商登記相關事宜, 從未行使過股東權利也未承擔任何股東義務,蠡湖葉輪設立後一直未與其股東或其他人員進行聯系。 時隔二十餘年,泰國信和及其股東已經無法取得聯系。

為明晰股權,解決蠡湖葉輪股權代持問題,發行人已采取了以下充分有效措施試圖與泰國信和聯系,但始終未能成功:

(1)根據當時泰國信和留存的聯系電話、文件郵寄地址等聯系方式嘗試進行聯系, 但已經無法取得聯系;

(2) 根據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的信和房地產的工商登記檔案及年檢資料, 信和房地產已於 1998 年被吊銷營業執照, 通過信和房地產的年檢資料記載的聯系方式、聯系人進行聯系, 已經無法找到;

(3) 委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泰國信和的境外登記基本情況進行查詢,未查詢到相關結果;

(4)赴泰信和(無錫)房地產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的注冊地址進行查詢,該地址所在大廈為天河大廈主寫字樓,該大廈中已沒有任何單位辦公,無法通過這一線索取得聯系;

(5) 通過當時負責招商引資的相關人員詢問泰國信和、信和房地產及相關負責人的近況和聯系方式,但已無人知曉;

(6)通過泰國當地律師事務所查詢泰國信和的登記信息。

根據發行人的委托, 泰國大拓律師事務所對泰國信和在泰國商務部門的登記檔案進行了查詢。根據該查詢結果及其翻譯文件, 泰國商務部有足夠理由相信泰國信和已沒有任何經營,並於 2003 年劃掉泰國信和名字(泰文直譯,相當於吊銷)。

根據泰國信和與蠡湖實業於 1993 年 7 月簽署的《中外合資無錫蠡湖葉輪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的約定, 該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由中國法律管轄;爭議解決可提交中國國際商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發行人向無錫中院提起確權訴訟後,無錫中院通過公告方式進行了送達,泰國信和未提出答辯也未到庭應訴,無錫中院根據上述規定審理此案並做出相應判決。中介機構認為,通過境內法院裁判方式確認蠡湖葉輪實際股權的爭議解決方式符合當時有效的仲裁法及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 不存在法律風險, 確權判決合法有效。

2013 年 3 月 11 日,無錫中院下達了(2012)錫商外初字第 0010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自 1998 年 6 月起,特種鑄造持有蠡湖葉輪 100%的股權。根據當時有效的《民事訴訟法(2012)》第二百六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對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件,在無法通過有效方式送達的情況下,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 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同時,根據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泰國信和在一審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 上述判決經公告送達、上訴期滿後,產生法律效力。

中介機構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進行了訪談,查閱了其出具的承諾。根據核查, 除《民事判決書》所述內容外, 蠡湖葉輪及王洪其不存在其他與泰國信和或其關聯方有關的其他涉及發行人產權的文件、協議或任何約定,發行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泰國信和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無錫中院下達的(2012)錫商外初字第 0010 號《民事判決書》已經根據當時有效的《民事訴訟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向泰國信和送達方式和時間合法、有效,民事判決已經生效,發行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泰國信和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2018 年 5 月,發行人控股股東至真投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王洪其、王曉君和徐建偉出具承諾,如因蠡湖葉輪設立時泰國信和代蠡湖實業持有股權相關事項為發行人造成損失,承諾人將承擔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 蠡湖葉輪設立時存在泰國信和代蠡湖實業持有股權的情形,該等情形已經通過訴訟確權的方式得到糾正,公司的股權歸屬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認定,爭議解決方式合法、有效, 公司股東之間不存在股權糾紛或潛在糾紛, 發行人股權清晰,曆史上存在的股權代持情況不會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構成法律障礙

三、相關分析

注冊資本是否充實、股權是否清晰,股東之間是否存在糾紛一直是證監會對於擬上市企業重點關注的問題,特別是遇到境外股東問題還無法聯系進行說明時,充分考驗中介機構的經驗與智慧,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法律規則提起確權訴訟,利用法律判決進行說明,是非常好的一種方法,同時還通過公司權力機關的決議、實控人的承諾背書,進一步打消關於股權清晰、糾紛的問題,上述案例比較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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