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中,約定了被派遣員工每周末為固定休息日休2天;現在用工單位因為要更改休息制度,每周休一天另外一天給加班工資;但被派遣員工對此拒不接受,並且索要離職補償。這種情況下,用工單位需要如何操作才比較合適恰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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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僅僅是因為用工單位安排加班拒不接受而離職,並且以此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建議用工單位積極應訴(裁),爭取駁回她的仲裁請求或者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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