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影響 :
1.利用“末位淘汰制”進行業績考核易給員工造成心理壓力,對企業沒有歸屬感,難留住人才,也不利於團隊合作;
2.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
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企業依此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應對建議 :
1.用薪酬管理的方式,通過薪酬體系設計來激發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競爭意識,如采用“首位獎勵制”能調動員工積極性,同時降低法律風險;
2.對不勝任工作員工應先調崗緩沖,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履行職工民主程序制定績效考核規章制度,建立一套科學和客觀公正的績效考核標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