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過程中,經評標後,招標人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結束後發布中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公告的區別何在?各自具備何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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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評標結束後應當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後進入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利害關系人可以對中標候選人提出異議。若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進行投訴,或者異議、投訴處理完畢後,才會發布中標公告。因此,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公告系兩個不同程序,分別具有各自的法律效力。
中標結果公示系告知性公示,作用在於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與中標公告存在時間先後。此外,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最終結果尚未確定,利害關系人可以在異議期內對此提出異議;而中標公告發布後,最終中標結果已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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