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另行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則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無效。應按中標合同各自履行權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