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計價方式或計價標準,能否對工程款結算再進行司法鑒定?
如果當事人對工程量或者工程範圍均無異議,可以以約定的計價方式或計價標準計算出工程款的,則法院不應允許對工程款結算進行司法鑒定。
如果當事人計價方式或計價標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或者對計價方式或計價標準進行了約定,但對工程量或者工程範圍存有異議,無法計算工程款的,可以對工程進行司法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