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訴前選定鑒定機構進行了工程造價鑒定,訴訟中當事人能否申請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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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訴前單方選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諮詢意見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注: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諮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諮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諮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諮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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