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或者無法確定已完工工程的結算價格經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的結算價與審計機構出具的審定工程造價不一致,應以哪份文件認定的價款為工程結算價?
當事人有約定從約定,因此應以合同約定價款作為結算價;若無法確定已完工工程的結算價格,則應以鑒定意見認定的結算價作為工程的結算價。
注:若當事人明確約定以審計報告審定價作為工程結算價的,則應以審計報告審定價作為結算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